{"billNo":"1071220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顏寬恒","費鴻泰","林德福","李彥秀","柯志恩","陳超明","江啟臣","林為洲","馬文君","林麗蟬","黃昭順","陳雪生","王育敏","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5: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2749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22749","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我國軍法官自軍事審判法於102年修法後，軍法官考試停辦至今，我國軍法官逐年減少，至戰事發生時，將無軍法官可於軍法審判所用。為解決軍法官現員不足以備戰時所用，爰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事審判法」於102年修正施行後，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期觸犯「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時，交由普通法院審理，同時考試院自該年起停止辦理軍法官考試，以致我國國軍現役軍法官隨服役期滿退伍後，正逐年減少。惟軍法官於戰時仍有軍事審判需求，於平時即應訓足軍法官員額以待戰時所用，現考試院停辦軍法官考試，軍法官人數日漸減少，至戰時將無受訓完整之軍法官可供軍事審判所用，不利國防長期備戰需求，爰訂定考試院應二年舉辦一次軍法官考試。\n二、國防部為強化各基層單位法務概念，並處理基層單位執行業務所生之國防法務，各單位皆有部屬軍法人員，以維持軍法人員在非戰時有充足踏實之法務訓練，惟國防應廣納國軍體系外之優秀人才，爰擴大任用範圍，為軍中注入新活力、新思維，以改變軍中陳舊文化及習性。\n三、法官於審判案件時皆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僅受法律之拘束，司法官、軍法官皆由考試院舉辦考試。若改由國防部自行舉辦軍法官任用考試，國防部為行政團隊之一，屬於行政權，行政權易受政黨派系因素影響而衍生流弊，對軍事審判有不良影響，致生『球員兼裁判』之嫌，不只難以獨立審判，亦違背我國五權憲法之憲政精神。爰本提案仍堅持由考試院舉辦考試，以維持軍法官人員任用之中立及穩定性。","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n\n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n\n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n\n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n\n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1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放寬任用條件，刪除「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新增司法特考、律師及高考及格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n\n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因大學講師門檻較低，故刪除講師五年條件，以維持軍法官人員任用品質；明定「主要法律科目」範圍，納入現行國防法務人員之法律科目需求。\n\n三、修正第二項，明定由考試院舉辦軍法官考試，且應每二年舉辦一次，以維持軍法官人員數量，以備戰時軍事審判所用。\n\n四、新增第三項，規定軍法官徵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國防部定之。\n\n五、新增第四項，規定軍法官應受國防訓練及訓練內容由主管機關國防部定之。","修正":"第十一條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n\n一、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者。\n\n二、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人員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者。\n\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講授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軍刑法、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政府採購法、武裝衝突法、國際法或其他公法及軍事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n\n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每二年應舉辦一次。\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第一項各款人員錄取軍法官後，應受國防專業訓練，受訓練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n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