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0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0600"}],"提案人":["陳學聖","高金素梅"],"連署人":["林德福","陳雪生","曾銘宗","顏寬恒","羅明才","林奕華","孔文吉","徐志榮","李鴻鈞","馬文君","周陳秀霞","蔣乃辛","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5"}],"mtime":"2024-01-18T20:36: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75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754","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高金素梅等16人，基於勞動契約法公布至今尚未施行，勞動契約之定性缺乏可資依循之判斷標準，造成實務運作諸多爭議，今透過修法予以明確化，期能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爰此，本席等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無論何者，或多或少皆具有從屬性。是以從屬性作為本法所稱勞動契約之判準，問題不在有無，而是高低，唯有達到一定程度者，始足當之。","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n\n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n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n\n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n\n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n\n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n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說明":"謹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號解釋意旨，本法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而具有「人格從屬性」，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而具有「經濟從屬性」為斷。爰於原條文第六款明定之。","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n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n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n\n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n\n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n\n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n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一定從屬性程度之契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