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0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陳學聖","陳怡潔","高金素梅"],"連署人":["賴士葆","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林奕華","李彥秀","許毓仁","黃昭順","徐志榮","江啟臣","曾銘宗","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孔文吉","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2755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22755","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陳學聖、陳怡潔、高金素梅等20人，鑒於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並落實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對族群之保障，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造成族群彼此誤解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出現。爰此，特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我國尊重多元文化及保障族群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綜觀全球先進國家之案例，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故節目製播時，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造成族群彼此誤解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致使國人對特定族群產生偏見，以維護公共電視設立之初衷。\n二、落實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對族群之保障，明訂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發生歧視與偏見之節目內容出現。\n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調整主管機關與相關業管單位之名稱。","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說明":"一、我國為多元族群社會，應相互尊重不同族群之語言、文化。\n\n二、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除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應負起促進族群相互尊重、認識之責。\n\n三、爰此，修正條文文字，明訂公共電視法應促進族群和諧。","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族群和諧，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電台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相關權責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七條　電台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現行":"第八條　電台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台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台執照，並經交通部發給電視執照，使得播放。\n\n電台設立分台、發射台、轉播站及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相關權責機關為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委員會。","修正":"第八條　電台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文化部轉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電台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驗合格，發給電台執照，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電視執照，使得播放。\n\n電台設立分台、發射台、轉播站及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現行":"第三十六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致力提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n\n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n\n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n\n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n\n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n\n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n\n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導。\n\n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說明":"一、新增第六項條文，後續項次順延。\n\n二、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並考量族群和諧，節目製播時，應考量族群和諧，避免有族群歧視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致使國人對特定族群產生偏見，以維護公共電視設立之初衷。\n\n三、為落實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對族群之保障，明訂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發生歧視與偏見之節目內容出現。","修正":"第三十六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致力提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n\n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n\n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n\n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n\n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n\n六、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n七、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n\n八、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導。\n\n九、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