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0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蔣乃辛","黃昭順"],"連署人":["徐志榮","馬文君","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林為洲","林奕華","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顏寬恒","許淑華","林德福","陳雪生","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2756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2756","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蔣乃辛、黃昭順等17人，有鑑於我國新住民目前大多係因婚姻關係而移民至臺；又多數新住民於婚姻初期旋即懷孕，妊娠期間雖領有媽媽手冊得以例行產檢，但因在臺居留未滿六個月，以致不符全民健保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得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經查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意旨未符，爰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使居留未滿六個月之妊娠婦女亦得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以符合人權保障及兩公約意旨。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民國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必須「無歧視」的提供「人人」包括健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n二、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在臺居留未滿六個月之人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然孕婦妊娠期間身體易有不適，眾多新住民卻因居留未滿六個月，以致擔憂需負擔高額醫療費用而不敢就醫。上述情狀與我國宣揚之人權立國態度有所不符。\n三、爰此，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明定在臺有居住事實之妊娠婦女亦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7-11-07-修正:11","說明":"一、我國於民國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必須在「無歧視」的提供「人人」包括健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n\n二、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在臺居留未滿六個月之人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然孕婦妊娠期間身體易有不適，眾多新住民卻因居留未滿六個月，以致擔憂需負擔高額醫療費用而不敢就醫。上述情狀與我國宣揚之人權立國態度有所不符。\n\n三、明定在臺有居住事實之妊娠婦女亦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修正":"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n\n四、在臺有居住事實之妊娠婦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