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0070204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議案名稱":"「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鄭寶清","蘇震清","施義芳","黃秀芳","邱志偉","蘇治芬","陳靜敏","高志鵬","蔡易餘","鍾佳濱","陳曼麗","賴瑞隆","陳雪生","李彥秀","江永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5: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22766號","laws":["02028"],"提案編號":"454委22766","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特提出「商港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修正」，增列以現金擔保方式，使主管機關可視具體個案，選擇以命船舶所有人提出財務擔保方式或現金擔保方式為之，作為確保現行台灣海域船舶擱淺或移除所產生費用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於100年修正時，增列第三項為：「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n二、惟查，近年來擱淺於臺灣海峽西部沿海之船舶，多半係投保信用度不良之責任保險人，導致船舶擱淺於我國海域時，船舶所有人或所屬責任保險人無法提出財務擔保，或所提出之財務擔保，並無法確實作為擔保船舶所有人，履行船舶移除或脫困義務之所產生費用。\n三、為此，本席特別提出商港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修正，增列以現金擔保方式，使主管機關可視具體個案，選擇以命船舶所有人提出財務擔保方式或現金擔保方式為之，作為確保現行台灣海域船舶擱淺或移除所產生費用問題，一但船舶所有人提以現金擔保方式並將現金提出予主管機關，縱令日後船舶所有人因財務困難，導致無法履行擱淺船舶移除、脫困之義務，主管機關即可以現金擔保之金額作為主管機關代履行擱淺船舶移除、脫困之費用。","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n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n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59","說明":"一、現行條文僅有命船舶所有人提出財務擔保之單一方式，但船舶所有人或所投保之責任保險人出具之擔保函，全以信用度作為參考，倘一但船舶所有人或責任保險人發生財務狀況，則其所出具之財務擔保即形同白紙一張。\n\n二、故應增列現金擔保方式，可由主管機關視狀況決定，是由船舶所有人出具財務擔保或現金擔保方式，以確保船舶打撈、移除之進行。","修正":"第五十三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n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n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或現金擔保。未提供財務擔保或現金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