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許毓仁"],"連署人":["孔文吉","徐志榮","林麗蟬","林奕華","陳學聖","蔣萬安","陳雪生","蔣乃辛","林為洲","林德福","曾銘宗","顏寬恒","羅明才","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6: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76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2767","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許毓仁等16人，有鑑於地方制度法已調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為一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後地方選舉已歷經七合一及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日後地方公職人員合一選舉之最小選舉區依地方制度法之設計則為村（里）長選舉，由於選舉實務上選務人員之工作地少與戶籍地位於同一村（里），致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移轉投票規定於地方選舉時將形同具文，等同剝奪選務人員之選舉權。又公民投票法修正放寬公民投票案成立門檻後，公民投票成案數量勢必大幅增加，為節省公帑亦宜與公職選舉合併舉辦，惟投票項目增加情況之下恐造成投票時程過久，致使投票民眾仍未完成投票時其他投開票所已進行開票之混亂現象，業已影響民眾投票意願及公正性，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規定選務工作人員得在選務工作地投票，惟須工作地與戶籍地在同一選舉區及同一縣市，然考量舉辦選舉花費甚多，特修正地方制度法以調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一致，以期減少舉辦選舉之頻率，故自民國103年後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7項選舉將可於同一天舉辦，之後更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選舉，因地方選舉採合併舉辦緣故，目前地方選舉之最小選舉區為村（里）長選舉。\n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之設計係考量選務工作人員之工作地若與戶籍地之通勤時間過長，將使工作人員無法兼顧選務工作及行使投票權故有移轉投票之規定，惟現行地方選舉之最小選舉區為村（里）長選舉，而選務工作人員因選務規劃彈性問題，工作地點往往難以與戶籍地位於同一選舉區（同一村、里），致使移轉投票規定於地方選舉中形同具文，工作人員若欲行使投票權僅能抽空返回戶籍地投票，若當天選務繁忙則只能放棄投票權，為保障選務工作人員之投票權及增進擔任選務工作之誘因，自宜放寬移轉投票之規定。\n三、查現行投票事務之計畫、辦理、指揮監督及監察事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人員之分派、選舉人名冊之編造亦分別由各選舉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故為兼顧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權益及選務實際需要，應放寬轉移投票之限制，選務工作人員之工作地及戶籍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即可適用。\n四、伴隨公民投票法修正放寬公民投票案成立門檻後，可預期未來公民投票案量會大幅成長，又公投領銜人為增加公投案通過之機會，於流程安排上多會與大型選舉合併舉辦以期提高公投案之投票率，未來大型選舉之投票種類與項目將日益繁多，投票流程亦有可能更加冗長。\n五、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107年九合一地方選舉於下午四點投票時間截止後仍約有近三分之一投票所尚未完成投票，致使民眾於排隊等待投票期間以可得知其他票所開票結果，以台北市為例最晚於晚間7點46分方完成投票，比準時開票之投開票所遲近四小時，尤其現在智慧型手機盛行於手機即可連線上網觀看即時開票狀況，種種情況均可能影響民眾投票意願亦與本法第五十三條及五十六條立法目的相違背。\n六、故考量前述情況，如同一選舉區內仍有投票所未完成投票，則已完成投票之投票所亦不宜先行開票，應待同一選舉區之全部投票完成後方得就該選舉進行開票，以避免投票與開票併行之亂象，以貫徹選前寧靜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條第二項規定選務工作人員得在選務工作地投票，惟須工作地與戶籍地在同一選舉區及同一縣市，然考量舉辦選舉花費甚多，特修正地方制度法以調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一致，以期減少舉辦選舉之頻率，故自民國103年後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7項選舉將可於同一天舉辦，之後更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選舉，因地方選舉採合併舉辦緣故，目前地方選舉之最小選舉區為村（里）長選舉。\n\n二、本條移轉投票之設計係考量選務工作人員之工作地若與戶籍地之通勤時間過長，將使工作人員無法兼顧選務工作及行使投票權故有移轉投票之規定，惟現行地方選舉之最小選舉區為村（里）長選舉，而選務工作人員因選務規劃彈性問題，工作地點往往難以與戶籍地位於同一選舉區（同一村、里），致使移轉投票規定於地方選舉中形同具文，工作人員若欲行使投票權僅能抽空返回戶籍地投票，若當天選務繁忙則只能放棄投票權，為保障選務工作人員之投票權及增進擔任選務工作之誘因，自宜放寬移轉投票之規定。\n\n三、查現行投票事務之計畫、辦理、指揮監督及監察事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人員之分派、選舉人名冊之編造亦分別由各選舉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故為兼顧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權益及選務實際需要，應放寬轉移投票之限制，選務工作人員之工作地及戶籍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即可適用。","修正":"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一、公民投票法修正放寬公民投票案成立門檻後，可預期未來公民投票案量會大幅成長，又公投領銜人為增加公投案通過之機會，於流程安排上多會與大型選舉合併舉辦以期提高公投案之投票率，未來大型選舉之投票種類與項目將日益繁多，投票流程亦有可能更加冗長。\n\n二、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107年九合一地方選舉於下午四點投票時間截止後仍約有近三分之一投票所尚未完成投票，致使民眾於排隊等待投票期間已可得知其他票所開票結果，以台北市為例最晚於晚間7點46分方完成投票，比準時開票之投開票所遲近四小時，尤其現在智慧型手機盛行，於手機即可連線上網觀看即時開票狀況，種種情況均可能影響民眾投票意願，亦與本法第53條及56條立法目的相違背。\n\n三、故考量前述情況，如同一選舉區內仍有投票所未完成投票，則已完成投票之投票所亦不宜先行開票，應待同一選舉區之全部投票完成後方得就該選舉進行開票，以避免投票與開票併行之亂象，方能貫徹選前寧靜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同一選舉區投票所均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