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江啟臣","林為洲","王育敏","李彥秀","柯志恩","蔣乃辛","林德福","陳宜民","徐志榮","林麗蟬","馬文君","顏寬恒","吳志揚","曾銘宗","林奕華","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6: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2769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2769","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鑑於醫療行為影響國民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甚鉅，然而近年來仍然時聞無照執行醫師職務之情事，顯見當前法令未足嚇阻無照開業之不法行徑，為有效遏止無照執業之歪風，爰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於民國107年11月，我國一間具相當規模之醫美診所爆發惡性倒閉之情事，除積欠多方欠款外，同時亦有無照執業之情事。據報載，該醫師為受教育部某公立大學的醫學系公費生，卻遲未依規定履約服務，導致醫師證書遭衛福部扣留，該名醫師於未辦理執業登記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且在病患病歷上簽章多年，顯見衍生諸多損及民眾醫療權益事件。\n二、除上開案件外，近年上有諸多醫療糾紛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我國執行醫療業務需有合法之醫師資格，係由於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健康甚鉅，惟近年違紀之事仍然頻傳，顯見現行法令嚇阻力未見成效，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16-11-15-修正:44","說明":"有鑑於近年有諸多醫療糾紛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而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健康甚鉅，因此我國就執行醫療業務，需有合法之醫師資格。惟近年違紀之事仍然頻傳，顯見現行法令嚇阻力未見成效，人民之權利未受周全之保障，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修正":"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