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孔文吉","蔣乃辛","林為洲","柯志恩","徐志榮","林麗蟬","林奕華","林德福","許毓仁","陳宜民","蔣萬安","呂玉玲","黃昭順","李彥秀","曾銘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6: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2771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22771","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國軍軍事審判體系自一○二年「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將非戰時現役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偵審，並同時停止辦理軍法官考試，導致軍法官員額銳減；鑑於考量軍法官為軍法體系主幹，平時有必要維持軍法官一定員額，亟需考選來源以因應，並依據我國五權分立之精神，爰提案「軍事審判法」修正第十一條條文，以補充軍法官投入國防法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事審判法」自一○二年修正施行後，規定現役軍人在承平時期犯「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回歸一般司法機關審判，考試院自該年起同時停止辦理軍法官考試，導致我國軍法官員服役期滿退伍後，逐年員額銳減\n二、軍法官於戰時仍職司偵審權責，並以強制處分、保全證據程序為主，以符戰場實需，平時任務轉型，從事國防法規研修、採購契約審查、法律諮詢服務、協助部隊處理刑事補償案件、求償訴訟和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案件等多元國防法律事務，近來並積極發展軍事行動法制等領域，並得由法務部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借調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累積偵審實務經驗。\n三、顯然為能因應日益龐雜之國防法務，考量軍法官向為軍法體系主幹，並使戰時審判機制順利轉換，平時確有維持軍法官一定員額之必要，亟需考選來源以因應，放寬任用條件，多元掄才補充軍法官人力投入國防法務團隊，並儲備戰時偵審職能，爰擬具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增訂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得任用軍法官；刪除「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始得任用軍法官之限制，使經律師考試及格者，亦得直接任用軍法官；並維持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以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並增訂國防專業訓練與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n\n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n\n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n\n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n\n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14","說明":"一、「軍事審判法」自一○二年修正施行後，規定現役軍人在承平時期犯「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回歸一般司法機關審判，考試院自該年起同時停止辦理軍法官考試，導致我國軍法官員服役期滿退伍後，逐年員額銳減。\n\n二、軍法官於戰時仍職司偵審權責，並以強制處分、保全證據程序為主，以符戰場實需，平時任務轉型，從事國防法規研修、採購契約審查、法律諮詢服務、協助部隊處理刑事補償案件、求償訴訟和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案件等多元國防法律事務，近來並積極發展軍事行動法制等領域，並得由法務部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借調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累積偵審實務經驗。\n\n三、顯然為能因應日益龐雜之國防法務，考量軍法官向為軍法體系主幹，並使戰時審判機制順利轉換，平時確有維持軍法官一定員額之必要，亟需考選來源以因應，放寬任用條件，多元掄才補充軍法官人力投入國防法務團隊，並儲備戰時偵審職能，爰擬具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增訂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得任用軍法官；刪除「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始得任用軍法官之限制，使經律師考試及格者，亦得直接任用軍法官；並維持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以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並增訂國防專業訓練與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修正":"第十一條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後，依法任用之：\n\n一、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者。\n\n二、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者。\n\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四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條件者。\n\n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定期舉辦。\n\n第一項各款人員受國防專業訓練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