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9/10843003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9/10843003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9/10843003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9/10843003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8070201000"}],"提案人":["尤美女","周春米","陳曼麗"],"連署人":["許智傑","陳靜敏","邱議瑩","鄭運鵬","林昶佐","王定宇","段宜康","蔡培慧","蕭美琴","鍾孔炤","賴瑞隆","李麗芬","趙天麟","邱泰源","林靜儀","王榮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9"}],"mtime":"2024-01-18T20:36: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03-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22772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22772","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周春米、陳曼麗等19人，為促進性別平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升婦女司法救助權之實現，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之建議事項：鼓勵女性以專業人員身分參與司法工作。爰提出「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各法院遴聘家事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於2007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因此具內國法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制訂法規及行政措施皆須符合公約規定。又參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為提升婦女司法救助權之實現，及鼓勵女性以專業人員身分參與司法工作，使得女性觀點和價值得以輸出。爰此，提出「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規範各法院遴聘家事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以落實性別平等。","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n\n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n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5-12-11-修正:34","說明":"一、為落實女性權利，鼓勵女性參與發展，促進性別平等，我國於2007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因此具內國法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制訂法規及行政措施皆須符合公約規定。又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三條，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聯合國對公約之解釋。\n\n二、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十三號一般性建議，為提升婦女司法救助權之實現，國家應確保司法的可訴性、可得性、可近性、品質、有效補償及可問責性，其中包括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及鼓勵女性以專業人員身分參與司法工作，使得女性觀點和價值得以輸出。\n\n三、據司法院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至2018年8月止，全國家事調解委員之總人數為645人，其中男性為242人占37.52%，女性為401人占62.17%，全國家事調解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已符合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之標準。惟目前仍有少數法院有男性或女性調解委員占比不足之情形為促進性別平等，確保不同性別之觀點均有充足機會呈現於調解過程之中，爰此增訂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要求各法院於聘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該院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督促未符標準之法院改善。","修正":"第三十二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n\n法院遴聘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n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n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