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7/108450224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7/108450224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7/108450224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7/108450224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50702013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賴士葆","林為洲","柯志恩","顏寬恒","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許毓仁","徐志榮","曾銘宗","陳雪生","林奕華","陳學聖","陳宜民","李彥秀","吳志揚","孔文吉","林德福","蔣萬安","王育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0:36: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2779號","laws":["02509"],"提案編號":"775委2277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law_content_id":"02509:02509:2007-03-05-修正:54","說明":"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修正":"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