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8/10845022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8/108450224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8/108450224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8/10845022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5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50702012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馬文君","林為洲","柯志恩","徐志榮","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曾銘宗","陳學聖","許毓仁","林奕華","吳志揚","陳宜民","李彥秀","黃昭順","孔文吉","林德福","蔣萬安","王育敏","賴士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0:36: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2781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2278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三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law_content_id":"02542:02542:2007-01-09-修正:72","說明":"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