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徐志榮","陳超明","吳志揚","陳怡潔","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馬文君","許毓仁","柯志恩","蔣萬安","孔文吉","呂玉玲","陳雪生","曾銘宗","林奕華","林麗蟬","林為洲","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7: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6號委員提案第22783號","laws":["03401"],"提案編號":"1606委22783","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鑑於政府資訊公開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現行獨立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公開之會議紀錄，僅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未納入成員就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使社會大眾難以知悉檢驗。為落實政府資訊開放，便利人民獲取及使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對公共事務之了解，促進民主參與。爰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明定：「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係在確保獨立機關之超然獨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使其去政治化，避免受到不當政治干預，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使政策能在專業、公正、獨立之狀態下執行，確保公共利益之實現。\n二、查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十款係要求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同條第三項明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僅要求決議內容應予公開，未納入出席會議成員之個別發言內容，外界難以知悉個別成員之意見，以及作成決議之依據。\n三、國家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係藉排除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上命下從之指揮或監督，使其享有中立、不受政治干擾之空間，擺脫政治控制與領導，公正執行具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獨立機關之成員一經任命後，除有法定事由，得由行政院院長免職外，均受有任期保障，致機關成員有違反中立或不當言行，若行政院案長不予免職，仍可繼續任職；又獨立機關之決策係採合議制，機關成員多為專業或社會賢達，於審議時均有議決權，其所作決議均攸關公共利益，故各成員對於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及決策形成過程，有必要公開接受社會大眾檢視，爰提案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以促其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公益目的之達成。","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n\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n六、預算及決算書。\n\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n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n\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n\n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n\n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國家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係藉排除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上命下從之指揮或監督，使其享有中立、不受政治干擾之空間，擺脫政治控制與領導，公正執行具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獨立機關之成員一經任命後，除有法定事由，得由行政院院長免職外，均受有任期保障，致如有違反中立或不當言行，若行政院案長不與免職，仍可繼續任職；又獨立機關之決策係採合議制，機關成員多為專業或社會賢達，於審議時均有議決權，其所作決議均攸關公共利益，故各成員對於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及決策形成過程，有必要公開接受社會大眾檢視，爰修正第三項末段，增列會議紀錄包括成員發言內容且不受第18條第3款限制之規定，以促使獨立機關成員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公益目的之達成。","修正":"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n\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n六、預算及決算書。\n\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n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n\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n\n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n\n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出席會議成員名單及成員發言內容，不受第十八條第三款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