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孔文吉","馬文君","蔣乃辛","林為洲","曾銘宗","黃昭順","陳宜民","江啟臣","林德福","王育敏","林麗蟬","許毓仁","柯志恩","李彥秀","徐志榮","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3"}],"mtime":"2024-01-18T20:37: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2784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278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查目前勞工退休金條例，限定勞工自提退休金部分，只得由勞動部基金運用局統一管理；勞工無法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在此制度下，勞工退休金的投資平均收益是由政府保障兩年期定存，此機制設計雖可以有效降低勞工之投資風險，但因市場定存利率過低，以過去勞退新制的實際投資績效，可能會造成勞工未來退休金不足的隱憂；故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使勞工退休金制度可開放自行選擇投資平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制度無法滿足不同勞工退休儲蓄需求。\n二、保證定存利率無法對抗長壽風險與通膨風險。\n三、年輕族群勞工將面對嚴重的退休金不足風險。\n四、目前勞工因對政府基金操作失去信心，皆不願意自行提撥，也不了解自己退休金有嚴重缺口。","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n\n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n\n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18","說明":"增加勞工自提退休金之投資標的選擇。","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得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選擇投資標的。\n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n\n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本條新增。","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自選投資標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投資標的審查小組，訂定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又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小組、辦理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定。"},{"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監理會審核。\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37","說明":"增列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業務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基金運用局。","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監理會審核。\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業務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基金運用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