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7: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78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278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明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依本法或刑法有妨害選舉罷免之不法行為，按人數處推薦政黨一定數額之罰鍰，惟對於該公職人員當選後之貪汙行為，卻欠缺任何關於政黨之連坐處罰，導致政黨對於其推薦而當選公職人員之貪污行為，面對社會之怒吼與譴責，往往以「置之不理」、「若無其事」的傲慢態度回應，完全無法回應人民對於政黨監督黨籍公職人」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擴大政黨連坐處罰之範圍，針對經推薦之候選人當選後之貪汙行為，處於相當於犯罪所得一至三倍之罰鍰，並增設政黨主動舉報不法即得免罰之規定，以鼓勵主動糾舉，並維持衡平。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行為之規範系統，加強政黨監督所推薦候選人於當選後不得貪汙之誡命及誘因，爰增訂本條。\n\n三、第一項增設。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為核心，使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對於經推薦之候選人，於當選後為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處政黨連坐相當於犯罪數額一至三倍之罰鍰，以強化政黨監督義務。\n\n四、第二項增設。就前項之罰鍰，倘經政黨舉報或提供具體事證而查獲不法之事實，不予處罰，以為衡平。","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當選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按其犯罪所得之數額，處推薦之政黨一至三倍之罰鍰。\n\n前項情形，因推薦候選人之政黨舉報或提供具體事證而查獲不法事實者，不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