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1/LCEWA01_0907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1/LCEWA01_0907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明才","陳怡潔"],"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吳志揚","江啟臣","李彥秀","曾銘宗","徐志榮","陳學聖","林德福","許淑華","許毓仁","顏寬恒","蔣乃辛"],"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15","2019-02-19"],"會議代碼":"院會-9-7-1"},{"會期":"09-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2-15","2019-02-19"],"會議代碼":"院會-9-7-1"}],"mtime":"2024-01-18T20:32: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15","last_time":"2019-0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2795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2795","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陳怡潔等16人，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雖訂有違反法令裁罰公告條文，惟僅明訂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揭露資訊不足，為督促企業遵守落實勞動基準法並強化公眾監督，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新增應公告事項除前開項目外，並應公告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雇主違反該法經處以罰鍰者，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動部於去年統整各縣市政府公告資訊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提供民眾查詢。\n二、惟近年來重大勞資爭議與過勞事故頻傳，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亦對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衝擊。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雖訂有罰鍰規定，但地方政府多以最低金額裁罰，加以裁罰金額非屬應公告事項，導致不肖雇主視法律為無物，一再違法，惡性重大，法律規定形同具文。\n三、又勞動部雖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提供民眾查詢違法法令公告，但檢視各地方政府公告資料，可見各地方政府公告期限並不一致，有所落差，影響民眾查詢資料之完整性。\n四、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45","說明":"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46","說明":"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