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103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1/LCEWA01_0907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1/LCEWA01_0907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15","2019-02-19"],"會議代碼":"院會-9-7-1"},{"會期":"09-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9-02-15","2019-02-19"],"會議代碼":"院會-9-7-1"}],"mtime":"2024-01-18T10:59: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15","last_time":"2019-0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21號政府提案第16627號","laws":["02815","02817","02818","02819"],"提案編號":"1021政16627","對照表":[{"law_id":"02815","law_name":"科技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n\n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n\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n\n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n\n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n\n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n\n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2","說明":"一、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業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爰配合修正第六款，刪除「工業」文字。\n\n二、其餘各款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n\n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n\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n\n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n\n六、發展科學園區。\n\n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n\n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5","說明":"刪除各款規定中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現行":"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10","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n\n二、因本次修正內容尚無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2817","law_name":"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爰配合修正名稱，刪除「工業」文字。","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4-01-07-制定:1","說明":"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4-01-07-制定:2","說明":"一、依消防法第三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本局未被授權或委託辦理消防業務，故將現行條文第五款「消防」二字刪除。\n\n二、配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修正第六款文字。\n\n三、修正第九款，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刪除，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另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n\n四、其餘各款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4-01-07-制定: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4-01-07-制定:4","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4-01-07-制定:5","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817:02817:2014-01-07-制定:6","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n\n二、因本次修正內容尚無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2818","law_name":"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爰配合修正名稱，刪除「工業」文字。","修正":"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4-01-07-制定:1","說明":"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n\n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4-01-07-制定: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n\n(一)配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修正第六款文字。\n\n(二)修正第九款，將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刪除，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另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n\n(三)其餘各款未修正。\n\n二、依行政院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核定之「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原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面積縮減至南核心區（不含其他行政機關），並更名為「中興園區」，未來中興園區南核心區之開發建設將併入本局子園區辦理，尚無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之規劃，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4-01-07-制定: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4-01-07-制定:4","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4-01-07-制定:5","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818:02818:2014-01-07-制定:6","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n\n二、因本次修正內容尚無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2819","law_name":"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說明":"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爰配合修正名稱，刪除「工業」文字。","修正":"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1","說明":"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修正":"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現行":"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 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2","說明":"一、配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修正第六款文字。\n\n二、修正第九款，將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刪除，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另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n\n三、其餘各款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 規劃、管制考核。\n\n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n\n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n\n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n\n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n\n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n\n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n\n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n\n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4","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5","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819:02819:2014-01-07-制定:6","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n\n二、因本次修正內容尚無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10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