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1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1/LCEWA01_0907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1/LCEWA01_0907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賴士葆","孔文吉","許毓仁","吳志揚","徐志榮","陳宜民","江啟臣","林麗蟬","柯志恩","曾銘宗","蔣萬安","陳雪生","蔣乃辛","林為洲","許淑華","顏寬恒","羅明才"],"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15","2019-02-19"],"會議代碼":"院會-9-7-1"},{"會期":"09-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2-15","2019-02-19"],"會議代碼":"院會-9-7-1"}],"mtime":"2024-01-18T20:32: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15","last_time":"2019-0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會期":7,"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2799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279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社會住宅是落實「居住正義」重要政策之一，希望讓初入社會的青年、中產階級、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以及長期經濟弱勢者及年長者，都能有安心的居所。為減輕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財務負擔，並促進民間參與興辦社會住宅，住宅法訂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獎勵機制。但是，地價稅及房屋稅乃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租稅減免措施將影響地方政府建設推動。過去中央立法若涉及地方稅損時，譬如「土地稅法」，皆會依財政收支劃分相關規定給予補貼。本席等爰提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因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免徵、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所造成地方政府稅損，應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以利永續經營社會住宅，並長期提供民眾以較低廉租金入住社會住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住宅法第22條授權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的房屋稅、地價稅適當減徵，係授權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本應視各縣市財政狀況，因地制宜，自行訂定適當之減徵比例，在中央未規劃替代財源及給予補貼稅收損失的情況下，各直轄市間本就不宜強求一致。\n二、地價稅及房屋稅乃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將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及市政建設推動，目前，住宅法並沒有補貼機制，完全要由地方吸收負擔，容易被外界認為「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現象。而過去中央立法若涉及地方稅損時，皆會依財政收支劃分相關規定給予補貼。","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n\n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n\n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n\n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5","說明":"地價稅及房屋稅乃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將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及市政建設推動，而過去中央立法若涉及地方稅損時，皆會依財政收支劃分相關規定給予補貼。\n\n為利社會住宅推動順利，減少地方政府稅損擔憂，並長期提供民眾以較低廉租金入住社會住宅，爰增訂第五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n\n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n\n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n\n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n\n因第一項減免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1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