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陳學聖","呂玉玲","孔文吉","柯志恩","江啟臣","吳志揚","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黃昭順","林麗蟬","許毓仁","林奕華","蔣乃辛","林為洲","林德福","陳超明","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mtime":"2024-01-18T20:29: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2805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2280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乃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重要活動，其如同漢民族之農曆過年之意義，同時更代表年長者對年輕族人傳承文化之內涵，故對於每個原住民而言，回到部落參加歲時祭儀是一件每年中非去不可，且具有強烈文化意義的事情；然兵役法中教育召集中卻無因原住民參加歲時祭儀而免除該次教育召集之規定，爰修正「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於免除教育召集之事由中，增加原住民因參加歲時祭儀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文化並促其發展。此乃憲法所規定國家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亦規範政府應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給予最大之尊重。\n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例如：豐年祭，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如同漢民族之農曆春節，其在文化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此外對於原住民族部落成員中，每一個年齡階級，在歲時祭儀中皆須擔負不同之工作及文化責任，對於每位部落的族人而言，皆有參與歲時祭儀的義務，此外，此更代表年長者對年輕族人傳承文化之內涵。因此原住民參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完全責無旁貸之義務。\n三、就國家安全與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權衡上，在服兵役上面或在於戰時動員上，原住民縱於原住民族文化活動上皆有所退讓，相對的，在於教育召集與非戰時的勤務召集之情形，並非如動員召集或是戰時的緊急情形，即應給予原住民族文化相因應的尊重，因此對於此等召集若遇到部落歲時祭儀，應構成免召之事由。","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n\n一、患病不堪行動者。\n\n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n\n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n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n\n五、因事赴國外者。\n\n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n\n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00-01-15-全文修正:51","說明":"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 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文化並促其發展。此乃憲法所規定國家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n\n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原住民族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無論是在於傳統文化或是部落文化、習俗之傳承上具有非同小可之意義。\n\n三、對於國防安全之衡平上，原住民在於服兵役之義務履行上，或是於戰時之緊急情形，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相關權利皆有所退讓，而一般性教育召集之部分，則應衡平性保護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發展之權利。\n\n四、是以上開價值利益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予以免除該次召集及第二項針對戰時或特殊情形之排除規定。","修正":"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n\n一、患病不堪行動者。\n\n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n\n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n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n\n五、因事赴國外者。\n\n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n\n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八、原住民因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者。\n九、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n\n前項勤務召集除因演習外，相當於戰時之非常事變，或配合動員召集之勤務召集，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