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陳學聖","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江啟臣","吳志揚","林德福","許毓仁","柯志恩","陳宜民","黃昭順","蔣乃辛","林奕華","林麗蟬","林為洲","徐志榮","陳超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mtime":"2024-01-18T20:29: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2806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280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鑑於學校衛生法於民國91年1月16日公布施行時，即考量主管機關對於特殊地區學校，應補助其開辦午餐。然本法訂定時並未有公告原住民族地區，且原住民族地區中涵蓋山地地區及部分偏遠地區外，亦包含部分平地原住民地區，然就以整體原住民族地區而言，學校資源之困乏程度亦與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相去不遠，且其學生之就學環境與安全衛生上亦有諸多不足之處，為顧及城鄉發展均衡，消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水平之落差以及保障學生有安全健康的營養午餐，爰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對原住民族之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而對於學生食用健康安全的營養午餐，與學生學習與健康上有高度相關性。\n二、基於城鄉均衡發展，以及照顧學生之健康，提供安全、衛生、健康之營養午餐係國家責無旁貸之義務，尤其因特殊地區關係，導致在營養午餐之供給上具有較大之困難，故學校衛生法即規定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營養午餐由政府補助。\n三、然除上開地區之外平地原住民地區仍有在營養午餐提供部分有所困乏，且其環境並無較法定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優渥，國家亦應負起照顧該等學校營養午餐之義務。","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n\n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5","說明":"一、學校衛生法於民國91年1月16日公布施行時，就以顧及到特殊地區學校情形，於法律中明定主管機關應補助該特定特殊區域之學校營養午餐。\n\n二、查原住民族地區，無論是山地鄉（區）或是平地鄉（鎮）皆有學校營養午餐食材供應等問題，故若僅限於山地鄉（區）將會有保障漏洞，因此，除三十個山地鄉（區）外，應一併納入平地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始能周全保障原住民學生健康食用營養午餐之權益。\n\n三、上開地區之平地原住民地區與現行法所訂之特殊區域，其營養午餐之環境、資源困乏程度相當，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應將本法山地區域改為原住民族地區。","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n\n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偏遠、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