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黃國書","洪宗熠","趙天麟","蔡培慧","吳思瑤","何志偉","賴瑞隆","王榮璋","林淑芬","蘇巧慧","趙正宇","陳瑩","張宏陸","何欣純","蔣絜安","吳玉琴","陳靜敏","黃秀芳","陳素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mtime":"2024-01-18T20:30: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13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281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鑑於近年來兒虐通報案件增多，且根據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民國一零六年度就有二十七位孩童因受虐死亡。為了能有效遏止兒虐及因而致死的悲劇，『兒童死亡原因個案複審』制度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先進國家早已行之有年，特別針對六歲以下兒童不明死因進行的專家審查機制，依據事件的資料與數據分析來找出可矯正的致死原因，經由行政措施來改善，將可避免因虐待與疏忽造成的兒童死亡的憾事一再發生，為此，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兒童死亡原因個案複審』（child death review, CDR）是一個制度，來自於實務上經驗發現，有相當比例的兒童死亡是可以避免或預防的，以兒童死於故意虐待或傷害的例子來說，年紀小的兒童幾乎不會自我傷害，而對孩童施暴的家長通常會說，「孩子不小心被熱水燙傷」、「不小心從樓梯跌倒」，孩童反覆被送到加護病房，直到最後送來的那一天已救不回來。但是，死亡證明書所記錄的資訊卻不足以擬定具體防治策略。例如臨床有兒童被打致影響腦部，之後又吃東西嗆到，最後死於敗血症感染，死亡證明死因欄會註記為敗血症，無法呈現兒虐的事實，以致兒虐事件遭低估。是以，在先進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澳洲、日本等早推行『兒童死亡原因個案複審』制度，透過回溯性收集有關死者、執法人員、法院、兒童保護服務機構和照顧者的資料後，經過系統性、跨機構、跨團隊性的專業團隊討論，找出可矯正的致死原因（例如兒虐或其他因素），經由行政方式，預防類似的兒童死亡再發生。爰此，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修正草案」，有事實足認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十八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n\n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n\n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2-01-18-修正:25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為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個案複審』（child death review, CDR）制度，透過回溯性收集有關死者、執法人員、法院、兒童保護服務機構和照顧者的資料後，經過系統性、跨機構、跨團隊性的專業團隊討論，找出可矯正的致死原因（例如兒虐或其他因素），經由行政方式，預防類似的兒童死亡再發生，於第一項後段增訂「遇有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十八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遇有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n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n\n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