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何志偉","蘇巧慧","蔣絜安","吳玉琴","洪宗熠","賴瑞隆","王榮璋","陳瑩","吳琪銘","陳素月","趙天麟","蔡培慧","林淑芬","張宏陸","陳靜敏","何欣純","黃國書","黃秀芳","趙正宇","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30: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1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15","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鑑於社會上常有個人漠視飲酒駕車嚴重性，致使酒駕肇事的悲劇不斷發生，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民國一零六年高達五萬八千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機關執行，高居全部刑案有罪人數的第一名，這是我們社會安定的重大警訊，實有必要修法遏止酒駕行為，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一方面以提高刑罰嚴懲酒駕行為，另一方面針對酒駕累犯應施以禁戒致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以減少酒駕憾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社會上常有個人漠視飲酒駕車嚴重性，致使酒駕肇事的悲劇不斷發生，今年（民國108年）2月初台中大里區一名陳姓男子三度酒駕、無照逆向衝撞8台汽機車，導致兩名年輕人無辜喪命。而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民國一零六年高達五萬八千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機關執行，高居全部刑案有罪人數的第一名，這是我們社會安定的重大警訊，實有必要修法遏止酒駕行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n一、提高酒駕刑罰（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n1.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從原『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使酒駕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n2.提高酒駕肇事之處罰：酒駕致人於死者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刑罰，從原『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酒駕致重傷者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刑罰，從原『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二、酒駕累犯除刑罰外應強制施以禁戒之保安處分，處分期間為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根據民國106年度法務統計年報顯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之人中有43.8%具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是以，嚴刑峻罰僅能遏止部分行為人，但針對嗜酒成癮者刑罰已難有防止再犯作用，而必須輔以禁戒之保安處分措施，從心理上、生理上戒除酒癮，才不致繼續再犯，爰此提出針對酒駕累犯於刑之執行之前，需經禁戒消除酒癮，禁戒期間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5","說明":"一、第一項與第二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三項：根據法務部106年度法務統計年報顯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之人中，有43.8%具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是以，嚴刑峻罰僅能遏止部分行為人，但針對嗜酒成癮者，刑罰已難有防止再犯作用，必須輔以禁戒之保安處分措施，從心理上、生理上戒除酒癮，才不致繼續再犯，爰此新增本項，針對酒駕累犯於刑之執行之前，需經禁戒消除酒癮，禁戒期間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修正":"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因酗酒累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致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提高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之刑責，從原『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使該等行為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n\n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關於施用毒品之危險駕駛，由於目前實務上並無對毒品有檢則儀器，也未明訂標準，是以現行條文之\"致不能安全駕駛\"等字，反而造成在審判時彈性過大、定罪困難，修正條文予以刪除。\n\n三、修正第二項，提高酒駕肇事之處罰：酒駕致人於死者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刑罰，從原『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酒駕致重傷者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刑罰，從原『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