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何欣純","張宏陸","吳琪銘"],"連署人":["蔡適應","趙正宇","黃秀芳","張廖萬堅","王定宇","鄭運鵬","羅致政","鍾佳濱","郭正亮","陳瑩","洪宗熠","賴瑞隆","蕭美琴","邱泰源","李俊俋","劉世芳","吳焜裕","趙天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30: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1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18","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張宏陸、吳琪銘等21人，鑑於酒後駕車係屬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發生事故將嚴重影響社會安定與家庭幸福，雖我國自民國88年已將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後歷經97年、100年及102年三度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金額，並於102年下修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酒精濃度標準值，同時將濃度標準值納入刑法規範。惟查歷經多次修法，酒駕致重傷或致死事件依舊居高不下，顯見民眾僥倖甚至罰不怕的心態依然存在。故為遏止是類犯罪的發生，避免因僥倖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他人生命危害，應修正現行條文，加重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酒駕罰金提高至五十萬元；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如果五年內再犯者須加重其刑，因而致人於死者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期能有效遏阻酒駕惡行，進一步保障用路人安全、減少家庭悲劇與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2年修法後（提高酒駕致死、致重傷刑度，並刪除拘役及單獨科罰金刑）其因酒駕致人於死的人數確實從102年的245人呈現逐年遞減的狀況，（102年245人、103年160人、104年137人、105年102人、106年87人、107年100人）顯見提高相關刑罰確實能達到一定成效。\n二、惟酒駕致死人數雖呈現下降趨勢，但觀察近10年酒駕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國內酒駕狀況仍是居高不下，依據法務部107年10月統計摘要，近10年公共危險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總計93萬3,720人，其中不能安全駕駛罪占88.7%（82萬8,118人），而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中則有99.7%（82萬5,885人）為酒駕案件。各年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呈先增後減，自97年5萬8,924人至103年9萬7,968人最多，之後雖逐年下降，但至106年底仍有高達8萬2,399人。\n三、不僅酒駕案偵查終結人數居高不下，酒駕「再犯」比率更是呈現大幅提升趨勢。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10年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的54萬2,592人中，有前科者計31萬6,519人（占58.3%），其中曾犯酒駕者比率高達到62.8%，人數由97年8,455人攀升至106年2萬4,769人。顯示酒駕狀況多屬累犯，並長期存有僥倖甚至罰不怕之心態。\n四、另政府自民國88年將不能安全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章中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其立法意旨就是為了避免駕駛人因為飲酒、吸毒或其他類似行為之後，在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的情況下駕駛汽機車，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該法所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用路安全，兼及用路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法益，有保護其他路人的作用根據。100年11月30日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加重刑罰之立法說明也表示，「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n五、且另查同屬可依公共危險罪論處的市區道路飆車，司法實務上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可依公共危險罪中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因法院實務上認定以上的行為，雖非屬造成損壞或壅塞道路，但仍是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換句話說，假如飆車時發生意外，因而有人重傷，則依同條第二項，刑度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人因此而死亡，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該條文對於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之刑責，對照現行的酒後駕車同樣是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其酒駕因而致人於死之刑度最高卻僅有10年以下，刑責明顯過輕且不符比例原則。\n六、綜上所述，審酌酒後駕車會造成自己及其他用路人於不可預期的危險之中，卻還是執意開車上路，當事人明明得事前預防，但卻明知危險而任意為之。且根據偵結案件分析，酒駕累犯比率逐年攀升，可見其僥倖輕忽之可惡心態，故為遏止該類悲劇再次發生，應將酒駕致人於死視為故意犯，讓酒駕者惡行不再發生，爰此確實有必要加重現行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將現行之刑期最重提升至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二項，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政府自民國88年將不能安全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章中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其立法意旨就是為了避免駕駛人因為飲酒、吸毒或其他類似行為之後，在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的情況下駕駛汽機車，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該法所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用路安全，兼及用路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法益，有保護其他路人的作用根據。\n\n三、另查同屬可依公共危險罪論處的市區道路飆車，司法實務上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可依公共危險罪中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因法院實務上認定以上的行為，雖非屬損壞或壅塞道路，但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換句話說，假如飆車時發生意外，因而有人重傷，則依同條第2項，刑度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人因此而死亡，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該條文對於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較重的刑責，對照現行的酒後駕車同樣是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其酒駕因而致人於死之刑度最高卻僅有10年以下，明顯不符比例原則。現行酒駕之處罰確實仍屬過輕。\n\n四、爰修正第二項，加重現行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對於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五、另根據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10年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的54萬2,592人中，有前科者計31萬6,519人（占58.3%），其中曾犯酒駕者比率高達到62.8%，人數由97年8,455人攀升至106年2萬4,769人。顯示酒駕狀況多屬累犯，並長期存有僥倖甚至罰不怕之心態。\n\n六、爰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另因酒駕累犯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n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