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5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09/10843006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09/108430060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09/10843006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09/10843006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30703002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billNo":"1071207070100200"}],"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孔文吉","林為洲","黃昭順","江啟臣","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林奕華","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童惠珍","呂玉玲","林麗蟬","陳宜民","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5"}],"mtime":"2024-01-18T20:31: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2823號","laws":["04581"],"提案編號":"829委22823","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配合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至三十一），及第九十八條之五、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修正，為使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得與既有行政訴訟制度銜接，故明定得適用新制規定之範圍。又考量實務向來認為不得對違法都市計畫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既已肯認人民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是對於所涉修正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斯時依法未能提起救濟者，允宜重行起算法定救濟期間，使其得於修正施行後提起撤銷訴訟。爰提出「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明確得適用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之範圍，第一項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規定僅適用於該法修正施行後，始發布之都市計畫，於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則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n二、第二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第七四二號解釋之意旨，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當事人仍應適用原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n三、惟實務向來認為都市計畫除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所述之個別變更外，其餘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仍須俟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故對於修正前發布之具行政處分性質都市計畫，除依過往司法實務見解本可救濟者外，為解決當事人過去囿於前開見解，而未能提起訴訟救濟，允宜重行起算法定救濟期間，使其得於修正施行後迅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救濟。爰參酌德國第六次行政法院法修正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4581","law_name":"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明確得適用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之範圍，第一項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規定僅適用於該法修正施行後，始發布之都市計畫，於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則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n\n三、第二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第七四二號解釋之意旨，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當事人仍應適用原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n\n四、惟實務向來認為都市計畫除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所述之個別變更外，其餘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仍須俟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故對於修正前發布之具行政處分性質都市計畫，除依過往司法實務見解本可救濟者外，為解決當事人過去囿於前開見解，而未能提起訴訟救濟，允宜重行起算法定救濟期間，使其得於修正施行後迅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救濟。爰參酌德國第六次行政法院法修正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增訂":"第十四條之五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n\n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n\n前項都市計畫，除個別變更者外，其法定救濟期間，自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之日重行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