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5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孔文吉","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沈智慧","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林奕華","童惠珍","江啟臣","徐志榮","林為洲","陳學聖","蔣乃辛","林麗蟬","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31: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2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24","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鑑於近期發生多起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尤以酒駕「再犯」比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可見對酒駕者提高相關罰則，仍無法畏懼因而根絕酒駕行為，經查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累犯皆採更嚴厲處罰措施，爰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對五年內酒駕累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遏制酒駕歪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107）年10月11日下午近六時，正值下班交通尖峰時間，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鬧區，疑有兩輛轎車市區競速，其中一輛轎車失控撞進騎樓，造成3人死亡，車毀了2個無辜家庭，經查肇事者其一有酒駕前科吊扣駕照，屬累犯行為，\n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已針對酒後駕車逐步朝向加重處罰方向修法，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提高罰則後酒駕肇事件數2011年是111,498件，至2015年酒駕數是112,684件，增加1,186件，不減反增；另由2007─2015年酒駕再犯的刑事處罰現況有罪偵結案件分析，酒駕「再犯」比率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14.7%，迄2015年止已提升至47.25%，9年內再犯加32.55%，突顯國內酒駕再犯問題的嚴重性，此一情形已嚴重影響民眾行路與車輛行車安全，不但造成國人生命、財產的損失以及家庭破碎外，更為自己與家人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n三、經查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累犯皆採更嚴厲的處罰措施，以加州為例，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為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是吊扣駕照6個月，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于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n四、針對酒駕累犯，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10月11日下午近六時，正值下班交通尖峰時間，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鬧區，疑有兩輛轎車市區競速，其中一輛轎車失控撞進騎樓，造成三人死亡，車毀了2個無辜家庭，經查肇事者其一有酒駕前科吊扣駕照，屬累犯行為，\n\n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已針對酒後駕車逐步朝向加重處罰方向修法，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提高罰則後酒駕肇事件數2011年是111,498件，至2015年酒駕數是112,684件，增加1,186件，不減反增；另由2007─2015年酒駕再犯的刑事處罰現況有罪偵結案件分析，酒駕「再犯」比率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14.7%，迄2015年止已提升至47.25%，9年內再犯加32.55%，突顯國內酒駕再犯問題的嚴重性，此一情形已嚴重影響民眾行路與車輛行車安全，不但造成國人生命、財產的損失以及家庭破碎外，更為自己與家人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n\n三、經查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累犯皆採更嚴厲的處罰措施，以加州為例，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為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是吊扣駕照6個月，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于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n\n四、針對酒駕累犯，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5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