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billNo":"1080321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3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1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莊瑞雄","許智傑","何欣純","陳曼麗","張廖萬堅","劉世芳","施義芳","吳玉琴","鍾佳濱","葉宜津","洪宗熠","何志偉","邱泰源","蘇巧慧","陳明文","吳秉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mtime":"2024-01-18T20:30: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283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283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60","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n\n三、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修正":"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其他執行業務機構以外人士、社會人士、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通報人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61","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n\n三、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修正":"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其他執行業務機構以外人士、社會人士、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問題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及協助、通報人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