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7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200"}],"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蔣乃辛","徐志榮","陳超明","林為洲","林德福","柯志恩","呂玉玲","黃昭順","王金平","陳宜民","林麗蟬","許毓仁","陳學聖","沈智慧","吳志揚","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林奕華","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15"]}],"mtime":"2024-01-18T20:31: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3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3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除傷害其身體與健康外，更將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故兒童及少年向為國家應予積極保護之對象。惟近來凌虐兒童及少年事件頻傳，致使受害者身體傷殘，甚至死亡之情事發生，顯示現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處罰過輕或有疏漏，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且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等均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及少年「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等國際人權標準不符。故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使其免於遭受凌虐惡行，對於施虐者應另訂處罰規範，以遏阻虐兒事件發生，保障兒童及少年之基本權益。爰參酌德國立法例及國際人權公約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受虐兒少人數於民國95年10,093人，首次突破1萬人，之後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至101年達1萬9,174人，逼近2萬人，7年來受虐兒少增加近一倍，之後逐年降低，惟105年仍有9,461人。另查兒少保護通報統計，95年通報案件數為13,986件，101年為35,823件，105年為54,597件，至106年為59,912件，逼近6萬件，呈現逐年倍增狀態。然兒少受虐統計卻呈現下降，兩相對照顯見其中有黑數存在之虞，近來所發生之凌虐兒少案件，其手段之殘忍，已達泯滅人性之地步，其中並有致人於死之案件發生，顯示我國遏阻兒少受虐之法律規範已有不足。\n二、現行刑法雖針對於凌虐兒少訂有處罰規範，惟現行多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或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論處，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傷害罪之構成，需對其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之實害結果發生，其刑度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其刑後，最高僅可處四年六月之有期徒刑，顯已不符社會期待。\n三、凌虐之方式與種類多樣，包括可藉由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如施予毆打、燒燙、推摔或綑綁等粗暴作為，或是不易造成明顯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持續長期的罰跪、命粗重工作、剝奪睡眠、言詞侮辱、鄙視等，亦可藉由施予壓力、刻意疏離、忽略照顧等不作為之折磨方式為之，均可構成凌虐，其所生之傷害不僅止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亦可產生精神或心理上之傷害，使兒少產生偏差行為，影響其人格發展，故凌虐對兒少除一般可見之身體實害，同時亦包括心理傷害；又如前所述，凌虐有可能長期發生但未造成實害，不構成傷害罪之犯罪結果，故凌虐與傷害行為之本質亦有不同。兒少受虐除身體傷害外，亦將影響其人格發展，虐兒行為實為重大惡行，已難容於社會，僅依現行刑法相關規範，顯已難收遏阻懲戒之效，故應針對虐兒行為之惡行應科予重刑。\n四、綜上，鑑於社會上層出不窮之凌虐兒少情事，現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範，顯然處罰過輕或有疏漏，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應以處罰行為犯為原則，發生一定結果者為加重要件而處罰之。經查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凌虐未滿18歲之人以及無力自救之人等弱勢，於遭受行為人施以凌虐或粗暴之虐待者，或出於惡意之忽視照顧義務而損及健康者，即可構成處罰，不必須發生傷害結果或確有妨害發育者，始可處罰。爰參照德國立法例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等，擬具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條文，以期遏阻兒少受虐案件發生，保護兒少基本權益，使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凌虐之方式與種類多樣，包括可藉由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如施予毆打、燒燙、推摔或綑綁等粗暴作為，或是不易造成明顯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持續長期的罰跪、命粗重工作、剝奪睡眠、言詞侮辱、鄙視等，亦可藉由施予壓力、刻意疏離、忽略照顧等不作為之折磨方式為之，均可構成凌虐，其所生之傷害不僅止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亦可產生精神或心理上之傷害，使兒少產生偏差行為，影響其人格發展，故凌虐對兒少除一般可見之身體實害，同時亦包括心理傷害；又如前所述，凌虐有可能長期發生但未造成實害，不構成傷害罪之犯罪結果，故凌虐與傷害行為之本質亦有不同。兒少受虐除身體傷害外，亦將影響其人格發展，虐兒行為實為重大惡行，已難容於社會，僅依現行刑法相關規範，顯已難收遏阻懲戒之效，故針對虐兒行為之惡行應科予重刑。\n\n二、國家本即負有積極維護並保障弱勢基本權益之義務，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18歲以下為兒童及少年，爰修正年齡為18歲。18歲以下之兒少當屬國家應予特別保護之對象，故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其他方式而妨害其身心之健全者應予以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一項。\n\n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對於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生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之結果者，分別予以加重處罰。\n\n四、增訂第五項，對於未滿18歲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有照顧義務，反而對受照顧者施虐，應加重其刑。","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犯本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