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8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林奕華","孔文吉","許淑華","陳宜民","陳超明","馬文君","林德福","童惠珍","蔣乃辛","沈智慧","陳學聖","柯志恩","呂玉玲","林麗蟬","李彥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31: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3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39","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有鑑於台灣酒駕之多及害人之慘，足可列入世界記錄。但罰則提高且開始有法院依殺人罪起訴後，情況卻未見改善，原因之一當然是罰不怕，最多罰款了事或判過失致死。原因之二是政府遲遲不朝「故意殺人」修法，直接否定「治亂世（亂駕）用重典」，以致防治酒駕至今毫無對策。直到今（2019）年春節前台中短短11天發生兩起殘忍酒駕，奪走5條無辜生命，引起全民公憤。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2014至2018年的酒駕再犯率高達38%以上，而2018年取締酒駕10萬1千多件，只較2017年減少2千多件。去年交通部道安會報，就顯示過去4年中，每年因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都超過基隆巿人口37.2萬人，最高達41.5萬，令人怵目驚心！而在這麼多受害者之中，有不少各領域的傑出人才，車禍對國家造成的損害實在難以估計。因此，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駕殺人者多數是洒駕慣犯，而且多數「良知泯滅」（視人命如草芥）。如今（2019）年春節前夕台中第二起酒駕殺人兇手，去（2018）年已兩度因酒駕吊銷執照和判刑，卻毫無悔意，照樣酒駕，殺人後還冷血的說「撞死就撞死了，處理就好了！」。酒駕奪命當然就是「故意殺人」，而且殺人者大多漫不在乎。因此，建議政府朝「故意殺人」修法，必須採「治亂世（亂駕）用重典」對策，不然絕對無法遏止。\n二、酒駕肇事者，每次發生事情，都說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撞死人卻是事實，明知酒駕上路會造成自己及其他用路人於不可預期的危險之中，卻還是存著僥倖心態開車上路，符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檢察官應該以「故意」的殺人罪起訴，以正效尤。\n三、台灣對於酒駕肇事的罰責，近年來從一再發生的事件中不斷向上調升，但因為台灣的法律多半「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雖然超過0.25毫克的酒測值就要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判處刑責，酒駕肇事致死者要接受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卻從來沒法官判過10年的刑責。\n四、酒駕問題在世界各地層出不窮，南韓亦不例外。為嚴懲酒駕，南韓國會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特殊犯罪加重處罰法」修訂案，對酒駕致死量刑標準由現行的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酒駕致傷的量刑標準也提高到1年至15年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酒駕殺人者多數是洒駕慣犯，而且多數「良知泯滅」（視人命如草芥）。如今（2019）年春節前夕台中第二起酒駕殺人兇手，去（2018）年已兩度因酒駕吊銷執照和判刑，卻毫無悔意，照樣酒駕，殺人後還冷血的說「撞死就撞死了，處理就好了！」。酒駕奪命當然就是「故意殺人」，而且殺人者大多漫不在乎。因此，建議政府朝「故意殺人」修法，必須採「治亂世（亂駕）用重典」對策，不然絕對無法遏止。\n\n二、酒駕肇事者，每次發生事情，都說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撞死人卻是事實，明知酒駕上路會造成自己及其他用路人於不可預期的危險之中，卻還是存著僥倖心態開車上路，符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檢察官應該以「故意」的殺人罪起訴，以正效尤。\n\n三、台灣對於酒駕肇事的罰責，近年來從一再發生的事件中不斷向上調升，但因為台灣的法律多半「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雖然超過0.25毫克的酒測值就要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判處刑責，酒駕肇事致死者要接受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卻從來沒法官判過10年的刑責。\n\n四、酒駕問題在世界各地層出不窮，南韓亦不例外。為嚴懲酒駕，南韓國會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特殊犯罪加重處罰法」修訂案，對酒駕致死量刑標準由現行的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酒駕致傷的量刑標準也提高到1年至15年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