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馬文君","蔣萬安","林德福","陳超明","沈智慧","林奕華","童惠珍","蔣乃辛","陳學聖","柯志恩","呂玉玲","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mtime":"2024-01-18T20:31: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842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2842","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已訂有投票所選務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之規定，惟對於投票日值勤之軍、警或其他執行公務員迄今仍無法適用。過去礙於選務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公民可能因為所處地點的不同，喪失基本的投票參政權。為了落實人民參政權，具有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政府部門應就不在籍投票，比較沒有爭議部分，努力邁開第一步去實施這個制度，是為了使人民的參政權能夠充分保障，而參政權也是一項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因為特殊的職業身分、工作環境、體能狀況等等，而喪失行使參政權的機會，所以，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理念，相信是絕大多數人肯定的。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已趨向多元，包含：「提前投票」、「路邊停車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及「網路投票」等等。目前世界上已有眾多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澳洲、紐西蘭、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義大利、愛爾蘭、荷蘭、以色列、挪威、瑞典、瑞士、巴西、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愛沙尼亞、羅馬尼亞、及羅德西亞等。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為保障於投票日負責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軍、警及其他因公值勤公務人員之參政權，特提案擴大工作地投票之適用範圍。爰此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已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目的係在保障於投票日協助選務工作，使選舉得以順利進行之工作人員之參政權。然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戰備任務無法離營之軍人、維持社會治安之警察人員，以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雖同為確保投票工作順利進行，卻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n二、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於民國84年制定時，即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之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務運作已相當成熟，亦無爭議，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亦應比照辦理。\n三、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同的國家因不同的歷史過程與制度架構，發展出不同風貌的不在籍投票方法。台灣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建議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原則：第一、在適用對象上：「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選務工作人員、軍人、警察、執行公務人員、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第二、在實施範圍上：「先中央，後地方」，先在全國性的總統大選試辦，再推廣到地方的基層選舉；第三、在投票方式上：「先簡單，後複雜」，初期先試辦較簡單的移轉投票，中期可以規劃提前投票與國內特設投票所投票，長期則可以考慮較複雜的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第四、在法規制度上：「先修法，後立法」，初期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則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7","說明":"一、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已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目的係在保障於投票日協助選務工作，使選舉得以順利進行之工作人員之參政權。然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戰備任務無法離營之軍人、維持社會治安之警察人員，以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雖同為確保投票工作順利進行，卻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n\n二、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69年制定時，即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之規定，迄今已38年。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務運作已相當成熟，亦無爭議，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亦應比照辦理。\n\n三、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同的國家因不同的歷史過程與制度架構，發展出不同風貌的不在籍投票方法。台灣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建議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原則：第一、在適用對象上：「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選務工作人員、軍人、警察、執行公務人員、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第二、在實施範圍上：「先中央，後地方」，先在全國性的總統大選試辦，再推廣到地方的基層選舉；第三、在投票方式上：「先簡單，後複雜」，初期先試辦較簡單的移轉投票，中期可以規劃提前投票與國內特設投票所投票，長期則可以考慮較複雜的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第四、在法規制度上：「先修法，後立法」，初期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則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修正":"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日因負責選務工作、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軍、警、其他因公值勤公務人員及服刑人，得在戶籍地或工作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n\n前項人員申請工作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n\n投票日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之申請方式及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