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8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80702014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孔文吉","吳志揚","陳宜民","徐志榮","童惠珍","林為洲","黃昭順","林奕華","馬文君","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林德福","王育敏","許毓仁","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30"]}],"mtime":"2024-01-18T20:26: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22848號","laws":["04534"],"提案編號":"555委22848","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鑑於現行法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造成債務人所得保留生活所必需之費用過低，部分債務人保留之數額甚至比過往實務扣押三分之一保留之數額更少，有違當初修法本意；爰提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本條保障弱勢及維護人性尊嚴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強制執行法於民國29年1月19日訂立，歷經九次修正，鑒於現行法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金額之計算方式，致使部分債務人保留之數額比過往實務扣押三分之一保留之數額更少，有違當初修法保障弱勢之本意，債務人雖有機會以聲明異議之方式提起救濟，然緩不濟急且單身之債務人增加保留數額之可能性甚低，爰於本條增訂第六項，使扣押命令之範圍，以各期給付三分之一為限；另於扣押數額有失公平之情形，仍得增加強制執行之數額，以衡平債務人及債權人間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534","law_name":"強制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n\n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n\n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n\n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n\n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law_content_id":"04534:04534:2018-05-29-修正:165","說明":"一、鑑於現行法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造成債務人所得保留生活所必需之數額過低，聲明異議緩不濟急，尤其單身之債務人增加保留數額之可能性甚低，使其無工作之動力或僅能尋找沒有勞健保的地下經濟工作，爰增訂六項，除非認有失公平之情形，扣押命令之範圍，以各期給付三分之一為限。\n\n二、或有論者擔憂賺取高額薪資之債務人僅能扣押三分之一，對債權人保障不足，然本條尚有第五項作為衡平，於扣押數額有失公平時，扣押命令之範圍仍可再為調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n\n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n\n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n\n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n\n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n\n債權為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者，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以各期給付三分之一為限。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