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18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2/LCEWA01_09070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2/LCEWA01_09070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蔣萬安","陳學聖","呂玉玲"],"連署人":["林德福","陳宜民","林為洲","柯志恩","孔文吉","陳超明","黃昭順","蔣乃辛","童惠珍","王育敏","李彥秀","王金平","江啟臣","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2-22","2019-02-26"]},{"會期":"09-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2-22","2019-02-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31: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2-22","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4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4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陳學聖、呂玉玲、顏寬恒等18人，有鑑於飲酒後，會影響人體注意力及對外界活動反應能力，倘開車上路容易發生車禍，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的憾事。「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雖然已呼籲多年，然而酒後駕車肇事釀成人命傷亡憾事仍不斷傳出。據法務部及警政署資料顯示，酒駕累犯案例近三年來不斷成長，酒駕傷亡人數近三年平均超過上百人，顯見現行刑法規定已無法嚇阻酒駕行為。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寶貴生命，避免酒駕傷亡悲劇不斷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之酒駕行為及致人死傷之刑責，並針對五年內三次酒駕之行為人，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處分，以維護社會公眾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喝酒後會影響人體注意力、集中力以及對外界活動之反應能力，倘開車上路容易發生車禍，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的悲劇。「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雖然已呼籲、宣導多年，然酒後駕車肇事釀成人命傷亡憾事仍不斷傳出。\n二、根據法務部提供資料顯示，2016年酒駕案件被判決確定者有5萬8388人、累犯有1萬4189人；2017年有5萬8332人、累犯有1萬5884人，2018年有5萬6167人、累犯有1萬7606人，近三年酒駕累犯所占比例依據為24.3%、27.2%、31.3%，一年比一年高。而酒駕傷亡人數近三年平均也超過上百人，顯見現行刑法規定已無法有效嚇阻酒駕行為。\n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已深惡痛絕，再者喝酒後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行為人得事前預見並採取替代措施迴避，對於喝酒後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甚至釀成無辜用路人傷亡者，惡性實屬重大，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寶貴生命，避免酒駕傷亡悲劇不斷發生，爰加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因此致人死亡或重傷之刑責，藉以嚇阻酒駕者之僥倖心態，避免酒駕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悲劇一再上演。\n四、此外，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本法第八十九條雖已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惟針對五年內三次犯本法第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名，宜認定其有酗酒成癮之情狀，對其施以禁戒處分，使行為人能夠戒絕酒癮，去除再犯之因子，維護社會公眾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5","說明":"雖「酗酒」本身非為刑法所處罰行為，須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始有考慮施以禁戒之必要，此為本法第八十九條立法禁戒處分之理由。酒駕危害甚鉅，為國人深惡痛絕行為，除了施以刑罰，五年內三次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宜認為有酗酒成癮之情狀，於刑執行前亦應施以禁戒處分，使行為人能徹底戒絕酒癮，去除再犯因子，維護社會公眾安全。","修正":"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或五年內三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喝酒後會影響人體注意力、集中力以及對外界活動之反應能力，倘開車上路容易發生車禍，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的悲劇。根據法務部資料顯示，2016年酒駕案件被判決確定者有5萬8388人、累犯有1萬4189人；2017年有5萬8332人、累犯有1萬5884人，2018年有5萬6167人、累犯有1萬7606人，近三年酒駕累犯所占比例依據為24.3%、27.2%、31.3%，一年比一年高。而酒駕傷亡人數近三年平均也超過上百人，顯見現行刑法規定已無法有效嚇阻酒駕行為，避免無辜用路人受害。\n\n二、根據研究，當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肇事率是一般人的2倍；若達0.50mg/L，肇事率變7倍；若高達0.75mg/L者，會產生明顯酒醉狀態、步履蹣跚，肇事率則高於一般人25倍，服用酒量越多，其駕駛對於道路用路人之危險性越高。社會對於酒駕行為已深惡痛絕，再者喝酒後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行為人得事前預見並採取替代措施迴避，對於喝酒後仍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甚至釀成無辜用路人傷亡者，惡性實屬重大，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寶貴生命，避免酒駕傷亡悲劇不斷發生，爰加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因此致人死亡或重傷之刑責，藉以嚇阻酒駕者之僥倖心態，避免酒駕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悲劇一再上演。","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1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