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宗熠等22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法案。","billNo":"107121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3070200100"}],"提案人":["洪宗熠","吳琪銘","趙正宇"],"連署人":["鄭寶清","葉宜津","陳歐珀","賴瑞隆","郭正亮","鍾孔炤","施義芳","陳明文","莊瑞雄","邱泰源","黃秀芳","陳曼麗","何志偉","張廖萬堅","鍾佳濱","蘇巧慧","管碧玲","李俊俋","林俊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6"]}],"mtime":"2024-01-18T20:27: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2853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2853","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吳琪銘、趙正宇等22人，有鑑於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伴隨資訊科技的成長隨之加劇，由於重大災害相關資訊，若因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為避免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增訂刑罰之必要，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致使他處因發生災害，卻使行政機關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n三、基於此，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倘若前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需課以刑責以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遂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五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51","說明":"一、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致使他處因發生災害，卻使行政機關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n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倘若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需課以刑責以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遂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五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明知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