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馬文君","陳學聖","柯志恩","許淑華","童惠珍","蔣乃辛","吳志揚","呂玉玲","陳宜民","林德福","林奕華","陳超明","林麗蟬","沈智慧","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8T20:27: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2854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2854","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鑑於公民投票係憲法保障直接民主之體現，然2018年九合一選舉暨公民投票，卻是史上最亂的一次選務作業，綜整此次中選會選務缺失：一、排隊人龍無法消化：本次10案公投綁大選，許多民眾在投票幾乎都要一小時到二小時。二、公投圈票處不夠：各地投開票所只準備2到3個公投圈票處，民眾圈選所需時間拉長，是民眾大排長龍另外一個原因。三、人力不足：各地選委會早在2018年9月就向中選會反映人力不足，不過中選會10月宣布已經募齊29萬人。實際狀況是選務人員核對選民身分、發公投票人力都不夠。四、公投案宣導不夠：中選會雖然辦理公投案辯論，然而民眾普遍不關注，導致對各公投案理解不足，領到公投票時仍在研究公投案內容，無法迅速投票。公民投票法自2003年制定以來，一共修正五次，惟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之為公民投票法於2016年修正公布後第一次執行，卻產生諸多爭議，恐有違公民投票法當初制定之立法意旨，喪失直接民權之原意，有鑒於此，為補正公民投票法之缺失，維護公民投票之正當性與公正性。爰此；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主之體現，惟憲法位居我國法律中之最高位階，係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故增訂第二項之內容，禁止公民投票之內容，違反憲法之規定，以維持憲法之最高性及穩定性。（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投票，因選票數量增加、投票程序複雜，肇致多數投開票所都出現長長人龍、「塞車」狀況，直到規定投票截止時卻仍有排隊民眾尚未投到票，造成「隔壁一邊唱票，這裡一邊投票」的亂象，此等狀引發極大社會爭議，咸認為會將影響投票及選舉結果不公之虞。未來多合一選舉將成為常態，選務人員勢必於同時進行不同選票之開票作業，以此次九合一選舉為例，邊投票邊開票，雖然不違法卻也引發不公平疑慮。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之公正性，應要求投完票再開票，以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這與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係相同道理。（增列第三條之一）\n三、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應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說明":"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n\n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主之體現，惟憲法位居我國法律中之最高位階，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禁止公民投票之內容，違反憲法之規定，以維持憲法之最高性及穩定性。","修正":"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公民投票涉及領土、國號、國旗與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n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投票，因選票數量增加、投票程序複雜，肇致多數投開票所都出現長長人龍、「塞車」狀況，直到規定投票截止時卻仍有排隊民眾尚未投到票，造成「隔壁一邊唱票，這裡一邊投票」的亂象，此等狀引發極大社會爭議，咸認為會將影響投票及選舉結果不公之虞。\n\n未來多合一選舉將成為常態，選務人員勢必於同時進行不同選票之開票作業，以此次九合一選舉為例，邊投票邊開票，雖然不違法卻也引發不公平疑慮。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之公正性，應要求投完票再開票，以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這與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係相同道理。","修正":"第三條之一　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選舉，選舉委員會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適度增加投票所及選務工作人力。\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各投票所於各選區投票完畢後，始能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現行":"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5","說明":"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n\n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修正":"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n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