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8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何欣純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70702009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馬文君","吳志揚","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呂玉玲","陳宜民","林德福","童惠珍","蔣乃辛","林麗蟬","李彥秀","陳超明","陳學聖","林奕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0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2"]}],"mtime":"2024-01-18T20:2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85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2855","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鑑於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投票，因選票數量增加、投票程序複雜，肇致多數投開票所都出現長長人龍、「塞車」狀況，直到規定投票截止時卻仍有排隊民眾尚未投到票，造成「隔壁一邊唱票，這裡一邊投票」的亂象，此等狀況引發極大社會爭議，咸認為會將影響投票及選舉結果不公之虞。未來多合一選舉將成為常態，選務人員勢必於同時進行不同選票之開票作業，以此次九合一選舉為例，邊投票邊開票，雖然不違法卻也引發不公平疑慮。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之公正性，應要求投完票再開票，以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這與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係相同道理。爰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截止時間為投票日下午4時，但以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為例，有的投開票所已結束，有的地方還在投票。如果以等待2-4個小時來算，恐最晚6-8時才開票，誰先結束誰就可開票，最長恐有4小時落差。時間落差太大，已開的票數恐影響還在排隊的人投票意向，尤其排隊人數甚多，怎能保證不影響投票結果？\n二、「邊開票、邊投票」是我國民主選舉史上僅見的，以前沒有，行政院在選後的檢討報告提到要改善此次選務缺失，包含大排長龍，邊投票邊開票等情形，換言之；顯然行政院也認為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選務有所缺失，未符合民眾期待。\n三、因應我國現行選舉制度，有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和地方九合一選舉兩種方式，總統立委選舉共有總統、立委、政黨三張選票，地方九合一選舉共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依照縣市分類有四或五張選票，基於不同投開票所之可用空間及人力配置差異，部分投票所採取同時開票之「雙軌模式」，有些則採取依序開票之「單軌模式」，然經驗證明此舉不僅無助於開票作業之效率提高，更易造成選務紊亂。為避免上述開票爭議情形再現，確保開票作業周全，應明定分開依序進行方式。","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截止時間為投票日下午4時，但以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為例，有的投開票所已結束，有的地方還在投票。如果以等待2-4個小時來算，恐最晚6-8時才開票，誰先結束誰就可開票，最長恐有4小時落差。時間落差太大，已開的票數恐影響還在排隊的人投票意向，這些排隊的人那麼多，對結果將會造成一定影響。\n\n二、「邊開票、邊投票」是我國民主選舉史上僅見的，以前沒有，行政院在選後的檢討報告提到要改善此次選務缺失，包含大排長龍，邊投票邊開票等情形，代表行政院也認為選務有缺失，未符合民眾期待。\n\n三、因應我國現行選舉制度，有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和地方九合一選舉兩種方式，總統立委選舉共有總統、立委、政黨三張選票，地方九合一選舉共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依照縣市分類有四或五張選票，基於不同投開票所之可用空間及人力配置差異，部分投票所採取同時開票之「雙軌模式」，有些則採取依序開票之「單軌模式」，使開票作業出現一國兩制，然經驗證明此舉不僅無助於開票作業之效率提高，更易造成選務爭議。為避免上述一國兩制之開票情形再現，同時確保開票作業萬無一失，避免出現選舉爭議，開票作業應明定分開依序進行。","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各投票所於各選區投票完畢後，始能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若進行兩種以上選票之開票作業，應依序進行，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