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372/108230137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增訂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10702017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麗蟬","呂玉玲","陳超明","徐志榮","王育敏","柯志恩","陳宜民","林為洲","馬文君","童惠珍","林德福","孔文吉","黃昭順","沈智慧","林奕華","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5"}],"mtime":"2024-01-18T20:27: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10-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2859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2285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亟待提升，技職教育尚須調整再造，以及實施十二年國教每年須編列三百三十億餘元支應；且因應108課綱實施，授課節數調增必然增加教師人力等教育重大問題，國家應加大教育經費之投入，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奠定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惟以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之教育經費下限，「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顯仍未符所需。另與2017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各國教育概觀」所揭示之各國「平均每生使用教育經費」相較，我國投入之教育成本顯有不足。為完善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實有必要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爰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亟待提升，技職教育尚須調整再造，以及實施十二年國教每年須編列三百三十億餘元支應；且因應108課綱實施，授課節數調增必然增加教師人力等教育重大問題，國家應加大教育經費之投入，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奠定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n二、為保障與提升教育經費，本法第三條已於104年12月18日修正，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預算，提升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雖已提升0.5%，惟與2017年聯合國經濟發展組織（OECD）國家之平均每生使用教育經費相較，我國投入之教育成本顯有不足。\n三、爰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說明":"為確保我國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奠定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若以108年度依現行規定之百分之二十三編列之經費預算數額相較，可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約135億元。","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