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童惠珍"],"連署人":["沈智慧","吳志揚","柯志恩","呂玉玲","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許毓仁","陳宜民","黃昭順","蔣乃辛","陳超明","陳學聖","林德福","許淑華","林麗蟬","孔文吉","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mtime":"2024-01-18T20:27: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6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61","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童惠珍等20人，有鑑於近年家庭暴力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紛紛呼籲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案之發生，然除提高刑度之外，更應配套對於惡性重大遭判徒刑之施虐者，禁止其假釋聲請，以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若僅提高刑度，卻未讓施虐者接受完整之教化並服完刑期，即依現行假釋規定，獲准假釋復歸社會，除了讓施虐者存有僥倖心態，更對於受害兒童及其他兒童構成身心威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近年家庭暴力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從民國100年的104,315件成長至106年118,586件；106年少保護通報案件59,912件，更有高達155位兒少保護個案死亡，其中有23名小朋友遭父母或監護人、照顧者虐待致死，顯見家庭暴力問題嚴重。\n二、社會各界紛紛呼籲修法提高對於虐童案件之刑度，然既使提高刑度，若無配套禁止其適用假釋之規定，容易讓施虐者在未接受完整之教化與刑期即假釋出獄，除了讓施虐者容易心存僥倖態，更讓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事件發生之效果大打折扣。然讓施虐者短期即復歸社會，不但不符社會情感，更對於受害兒童及其他兒童構成身心威脅，為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應禁止虐童者適用假釋之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二項第四款，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n\n二、社會各界紛紛呼籲修法提高對於虐童案件之刑度，然既使提高刑度，若無配套禁止其適用假釋之規定，容易讓施虐者在未接受完整之教化與刑期即假釋出獄，除了讓施虐者容易心存僥倖態，更讓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事件發生之效果大打折扣。然讓施虐者短期即復歸社會，不但不符社會情感，更對於受害兒童及其他兒童構成身心威脅，為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應禁止虐童者適用假釋之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四、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