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209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4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4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童惠珍"],"連署人":["呂玉玲","林德福","馬文君","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3: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6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62","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童惠珍等20人，有鑑於近年家暴及虐童案件頻傳，然目前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但幾乎是以行政罰為主，現行刑法中，對於配偶施暴僅適用一般傷害罪，對於未滿16歲的兒童施以凌虐，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中規定，虐童致死也僅適用殺人罪，即使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仍嫌不足。尤其，朝夕相處親近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童施以凌虐致死，根本泯滅人性，但於刑法中並無特別重視，更無相關加重刑責之規定，無法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發生，導致悲劇層出不窮，更引發社會關注與憤慨。為有效遏阻家庭暴力及虐童案件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配偶及實際照顧幼童之人施暴的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從民國100年的104,315件成長至106年118,586件，其中配偶暴力事件從39,530件成長至42,586件；106年少保護通報案件59,912件，更有高達155位兒少保護個案死亡，其中有23名小朋友遭父母或監護人、照顧者虐待致死，顯見家庭暴力問題嚴重。\n二、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更顯示，受虐兒年齡有下探趨勢，近年發生的嚴重兒虐致死或重傷事件，受害兒少年齡90%為6歲以下兒童，其中3歲以下更佔70%。然學齡前兒童因自我保護能力低、身體脆弱、易哭鬧或照顧需求高，且未入學就托，受害時較不易被外界發現，等被發現受虐時，通常非死即傷。而分析施虐者身分，高達76%為父母，親戚和同居人等照顧者佔約11%。\n三、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家暴及虐童的罰則，幾乎都是以行政罰為主要處分，針對刑責部分都須回歸刑法中加以處罰，實不足以遏止家庭暴力及虐童的事件發生。尤其對於共組家庭負有權利義務之配偶施暴，僅適用一般傷害罪，又謀害配偶奪取財產或私通小三（婚外情之第三者）等事件，時有所聞；對於未滿16歲的兒童施以凌虐，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中規定，虐童致死也僅適用殺人罪，既使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仍嫌不足。尤其，對於朝夕相處，甚至同居共財之配偶施暴，又親近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童施以凌虐致死，根本泯滅人性，但於刑法中並無特別重視，更無相關加重刑責之規定，無法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發生，導致悲劇層出不窮，更引發社會關注與憤慨，故有必要增訂對於配偶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童之人施暴，提高刑責，以有效遏阻家庭暴力及虐童事件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從民國100年的104,315件成長至106年118,586件，其中配偶暴力事件從39,530件成長至42,586件，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見家庭暴力之嚴重。\n\n三、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暴之罰則，幾乎都是以行政罰為主要處分，針對刑責部分都須回歸刑法中加以處罰，實不足以遏止家庭暴力。尤其對於共組家庭負有權利義務之配偶施暴，僅適用一般傷害罪，又謀害配偶奪取財產或私通小三（婚外情之第三者）等事件，時有所聞，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實有增訂對於配偶施暴之刑責之必要。\n\n四、比照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謀害最親密且同居共財的配偶，須有別一般殺人罪，適度提高刑責。","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殺害配偶罪）\n\n殺配偶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保障配偶安全，遏止家庭暴力發生，對於傷害配偶之暴力行為，加重刑責。","修正":"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傷害配偶罪）\n\n對於配偶，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施以多次傷害納入妨害幼童發育，並提高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之刑度。\n\n二、現行司法實務上對於本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見解，係對於未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以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展為要件，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傷害罪及第二項所定之加重結果犯，並列於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然凌虐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應成成立傷害罪之情形有異；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對同一被害人施以凌虐，在外形上與傷害相似，而凌虐具有持續性之行為，所稱「施以凌虐或以他法」，係就其行為態樣所為之規定，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所以須「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不人道對待」始能構成違反本條之罪。致使實務上因凌虐成傷者，和本法普通傷害罪產生法律競合，導致長期且多次毆打幼童之行為，僅能以普通傷害罪結合「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處斷。實不符合社會觀感與期待。\n\n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明確對於凌虐定義，並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凌虐致死及重傷者提高刑度，最高可處以死刑。\n\n四、現行本法對於虐童致死僅適用殺人罪，既使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仍嫌不足，無法有效遏止虐童案之發生，故有提高刑責之必要。","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所稱凌虐，指逾越管教、訓練、處罰或其他教育之必要，使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等長輩，還有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子女或兒童實負有養育或照顧之義務，若反利用長期相處，照顧期間，對於兒童施以凌虐，對於兒童之人格與成長發育侵害尤甚於一般人，甚至致其死亡者，實泯滅人性，更有違人倫常理。故增訂本條規定，就直系血親尊親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