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林奕華","童惠珍"],"連署人":["許淑華","林德福","陳超明","吳志揚","陳宜民","馬文君","林為洲","柯志恩","陳學聖","沈智慧","許毓仁","蔣乃辛","呂玉玲","林麗蟬","黃昭順","孔文吉","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27: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6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63","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童惠珍等19人，有鑑於近年酒駕事故導致家庭破碎悲劇屢見不鮮，雖然歷年來幾次修法分別制定及提高刑責與罰款等，然因制度不完備或法官量刑過輕等因素，使得心存僥倖之酒駕者仍不在少數，實無法有效嚇阻酒駕行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共累計56.5萬件酒駕違規案件，其中酒駕累犯比率更高達36.86%，每年因酒駕而被要求參加道安講習的人數約10萬人。然政府及執法單位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社會上亦對酒駕行為深惡痛絕及零容忍，但司法實務上，仍普遍認為酒後駕車屬非故意之過失傷害與殺人，與一般民眾及受害者家屬認為是知法犯法的行為，產生嚴重落差，而違反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肇事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卻從未有法官判處10年之刑責，導致嚴重酒駕事件不斷，慣犯持續增加之現象。為有效遏止酒駕，防範酒駕肇事與再犯，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除針對酒駕致人於死比照殺人罪論處之外，更對於累犯酒駕者，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並沒收其駕駛車輛，且不得易刑處分，以期有效杜絕酒駕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酒駕接二連三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引發社會關注，我國雖於民國88年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酒駕入罪，得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以下罰金；接著於民國100年修訂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20萬元，酒駕致死刑責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但仍無法有效嚇阻酒駕行為，乃至民國102年再度修法明定酒駕為「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並將致死刑責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才讓酒駕傷亡人數逐年降低。根據內政部近5年（以A1類24小時死亡加上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時死亡為計算基準）因酒駕死傷人數從102年1萬43人，103年9,403人，104年8,262人，105年7095人，106年6,247人，確有逐年減少趨勢，顯見提高酒駕刑責，實有效減低肇事傷亡人數。\n二、又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5年酒駕違規案件仍高達56.6萬件，其中，酒駕累犯比率更高達36.86%，每年因酒駕而被要求參加道安講習的人數約10萬人，而106年死亡人數更從87人增加至107年的100人。雖然，歷年來幾次修法分別制定及提高刑責與罰款等，然因制度不完備或法官量刑過輕等因素，使得心存僥倖之酒駕者仍不在少數，加上司法實務上，仍普遍認為酒後駕車屬非故意之過失傷害與殺人，與一般民眾及受害者家屬普遍認為是知法犯法的行為，產生嚴重落差，而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肇事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卻從未有法官判處10年之刑責，尤其酒駕累犯者以易科罰金了事之案例亦時有所聞，除不符社會情感，更導致嚴重酒駕事件不斷，慣犯持續增加之現象。\n三、為達嚇阻酒後駕駛之行為，避免因酒駕導致家庭悲劇不斷上演，實有再次修法提高刑度之必要，除針對酒駕致人於死比照殺人罪論處之外，亦對於累犯酒駕者，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並沒收其駕駛車輛，且不得易刑處分，以期有效杜絕酒駕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提高酒駕致人於死刑度，以故意犯殺人罪刑度論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亦比照故意犯重傷罪論處，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增訂第三項，對於酒駕累犯者，排除刑法第四十一條「易刑處分」及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適用，以避免因法官量刑過輕，讓累犯者得易科罰金，針對酒駕行為延長累犯適用期間，對於十年內再犯者直接以最低一年以上，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論處，不再有易科罰金空間，亦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又對於累犯者，併處以沒收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以符合社會情感與期待。\n\n三、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5年酒駕違規案件仍高達56.6萬件，其中，酒駕累犯比率更高達36.86%，每年因酒駕而被要求參加道安講習的人數約10萬人，而106年死亡人數更從87人增加至107年的100人。雖然，歷年來幾次修法分別制定及提高刑責與罰款等，然因制度不完備或法官量刑過輕等因素，使得心存僥倖之酒駕者仍不在少數，加上司法實務上，仍普遍認為酒後駕車屬非故意之過失傷害與殺人，與一般民眾及受害者家屬認定是知法犯法的行為，產生嚴重落差，然酒後駕車，行為人得事前預防，卻明知其危險而執意為之，應視為故意犯，又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肇事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卻從未有法官判處10年之刑責，尤其酒駕累犯者以易科罰金了事之案例亦時有所聞，除不符社會情感，更導致嚴重酒駕事件不斷，慣犯持續增加之現象。","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十年內再犯第一項各款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沒收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亦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