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209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4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4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陳宜民","顏寬恒"],"連署人":["孔文吉","吳志揚","徐志榮","江啟臣","童惠珍","柯志恩","林為洲","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林奕華","陳怡潔","林德福","曾銘宗","陳學聖","羅明才","李彥秀","蔣乃辛","蔣萬安","馬文君","李鴻鈞"],"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3: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6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69","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陳宜民、顏寬恒等23人，鑑於近年來我國之兒童虐待案件層出不窮，除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外，更有許多聲浪紛紛呼籲應修法提高刑度，然刑度之論斷應據法益受損程度訂立，即參酌兒童於不同生命階段當中，因受虐所造成之傷害及其自救能力兩者加以論處。目前我國刑法針對虐童之規範係訂於兩百八十六條，然該條文僅以未滿十六之人加以概括，而無上述之細部考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綜觀上述條文，我國政府應窮盡一切方法，竭力避免兒少陷於窘迫之境。\n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顯示，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虐童致死、致重傷案件當中，90%為六歲以下兒童，其中更高達70%為三歲以下兒童，足見未滿七歲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n三、首先，就兒少之自保能力論之，參酌我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七歲之幼童，雖不得謂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由此論可得，未滿七歲之幼童因礙其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其受不當待遇、管教時，甚難向外尋求協助。其次，以傷害程度查之，據發展心理學與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易造成日後身心發展上之不可逆負面影響。基此，政府對未滿七歲幼童之各項保障，應有更積極作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三項，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刑法二百八十六條第一、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n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數據，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虐童致死、致重傷當中，90%為六歲以下兒童，其中更高達70%為三歲以下兒童，足見未滿七歲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n\n三、首先，就兒少之自保能力論之，參酌我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七歲之幼童，雖不得謂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由此論可得，未滿七歲之幼童因礙其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其受不當待遇、管教時，甚難向外尋求協助。其次，以傷害程度查之，據發展心理學與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易造成日後身心發展上之不可逆負面影響。基此，政府對未滿七歲幼童之各項保障，應有更積極作為。","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