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mtime":"2024-01-18T20:27: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2872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2872","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航空運輸業進行罷工，所影響層面不只是民眾機票之訂購，還牽涉到民眾旅遊或探親之國外住宿、旅行業履約等相關問題，而民眾之替代方案也不像國內大眾運輸業有彈性，因此修正第五十四條，增訂航空運輸業其所屬之工會決議罷工，應於七天前以書面預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立即資訊公開，以減少對於第三方之不便及衝擊；並一併修正第五十三條，增訂主管機關應立即資訊公開勞資爭議調解之結果，以利民眾及可能受影響之第三方未來因應。爰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n\n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58","說明":"主管機關應立即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及可能受影響之第三方知悉勞資爭議調解之結果。","修正":"第五十三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n\n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n\n第一項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主管機關應立即將相關資訊刊登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及網站。"},{"現行":"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59","說明":"有鑑於航空運輸業進行罷工，所影響層面不只是民眾機票之訂購，還牽涉到民眾旅遊或探親之國外住宿、旅行業履約等相關問題，而民眾之替代方案也不像國內大眾運輸業有彈性。爰提出勞動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航空運輸業其所屬之工會決議罷工，應於七天前以書面預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立即資訊公開，以減少對於第三方之不便及衝擊。","修正":"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航空運輸業其所屬工會決議罷工後，應於罷工七日前以書面將罷工時間、地點及方式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刊登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及網站。\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