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提案人":["洪宗熠"],"連署人":["郭正亮","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蘇治芬","施義芳","陳亭妃","邱泰源","陳歐珀","江永昌","張廖萬堅","吳玉琴","許智傑","吳焜裕","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0:28: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7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78","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有鑑於行為人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將侵害他人生命法益，此外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或致重傷，為有效遏阻是類犯罪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3年將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就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於第2項，對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也從原來的1到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2013年取締酒駕違規11萬8,864件，移送法辦6萬0,865件。時至今日，2018年取締酒駕違規10萬1,202件，移送法辦5萬7,826件。而2012年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肇事死亡人數245人；2018年則降至100人。綜觀近六年之轉變，不難發現警察取締酒駕違規案件數每年皆約在10萬件至11萬件之間，但在酒精濃度標準客觀化後，警察移送檢察官的案件數，就突破六萬件。另一方面，每年酒駕致死的人數，從2012年376人，至2018年為100人，有逐年下降之趨勢。顯見將酒測值標準化且重刑化的立法方向，雖然取締案件並未減少，死亡人數卻有大幅降低的趨勢。\n二、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因酒駕肇事案件仍舊層出不窮，為社會所不容，現行法規之罰則仍無法發揮遏止作用，但回顧2013年將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之後，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經有顯著降低。基於此，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實有提高刑罰之必要性，期能有效遏阻酒駕惡行。此外，過失行為之處罰，以特別規定者為限，為避免僅處罰故意犯而使過失犯不罰，得以有效處罰犯罪行為人，遂修正第二項。另增訂第三項，針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再犯第二項之罪者，因足見其無教化之可能性，應予以重罰，以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n三、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行為人犯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迭有對他人生命法益造成之侵害。是類案件害人害己，不僅威脅他人生命，更破壞家庭功能完整，其中酒駕肇事案件仍舊層出不窮，為社會所不容，足認現行法規之罰則仍無法發揮遏止作用。此外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只要犯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皆以故意犯論，避免依嚴格證明主義，將阻卻犯罪故意，使法令形同具文，為有效處罰犯罪行為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遂修正第二項，以有效遏阻酒駕惡行。\n\n二、刑法的任務在於對有害社會之行為予以排除，以維護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犯第二項之罪者，嚴重危及社會安寧秩序，是現行社會無法容忍之行為。因此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再犯第二項之罪者，足見其無教化之可能性，應予以重罰，以符合社會之期待，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以故意犯論，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再犯第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現行第一項之「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另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如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行為，處罰不宜過輕，況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法定刑已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本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該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或致重傷，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