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莊瑞雄","郭正亮","趙正宇","陳素月","陳靜敏","吳秉叡","蔣絜安","鄭寶清","陳曼麗","李俊俋","李麗芬","李昆澤","吳玉琴","林靜儀","蔡培慧","蕭美琴","余宛如","周春米","劉世芳","施義芳","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mtime":"2024-01-18T20:29: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2879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2879","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有鑑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三讀通過，為有效減低移動污染源影響，提升我國空氣品質，還給民眾健康呼吸的權利，政府應當鼓勵汽、機車與大貨車更新汰換，其誘因包含貨物稅減免與延長減免期限，本席等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款國產汽、機車價格近年來漲幅不小，過去國產汽車平均價格約60-70萬，國產機車平均價格約4萬5千─5萬5千元，近年來通貨膨脹，國產汽車與機車平均價格早已上漲數萬元，之前免徵貨物稅金額恐難以讓民眾有意更換新車，為鼓勵汰換老舊汽、機車，提案修改延長期限至八年內報廢或出口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購買新車，每輛新車定額減徵新台幣十萬元。其次修改八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領牌，每輛新機車定額減徵一萬二千元。\n二、現今老舊大貨車司機因空污法限制，面臨到更換新車問題，造成貨車司機的成本支出與更換時間壓力，政府應當給予足夠誘因來鼓勵汰換老舊大貨車，爰提案修改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大貨車全數免徵貨物稅，時間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05-06-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本條文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公布，減徵期限修改為八年，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六日為期限，其次為鼓勵民眾舊車換新車，以減少移動污染源，調整其貨物稅減徵十萬元。\n\n二、第二項條文原以五年內報廢機車購買新機車減徵四千元，現行新款機車能減低空污，為鼓勵舊換新，已八年內報廢機車更換新車，調整其貨物稅減徵一萬二千元。","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八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八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二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7-11-07-修正:21","說明":"第一項修正內容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協助老舊大貨車汰換，因修改延長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次針對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老舊大貨車之貨物稅予以全數免徵，減輕相關產業與貨車司機成本負擔與更換時間壓力。","修正":"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全數免徵。\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