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209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4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4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陳歐珀","陳曼麗","劉建國","鄭寶清","呂孫綾","陳素月","鍾佳濱","林靜儀","吳玉琴","蔡易餘","李麗芬","張宏陸","葉宜津","邱泰源","洪宗熠","李昆澤"],"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3: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8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83","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據衛福部統計，近年來兒童保護事件通報數量逐年增加，顯示現行刑法難有嚇阻之效，且現行條文並無規定加重結果犯罰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法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已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該公約及我國施行法皆將保護對象定為為滿十八歲之人，爰將第二八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之人。\n二、增訂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罰則，以充分保障兒童之生命、身體法益。","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我國已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兩者皆將保護對象定為為滿十八歲之人，爰將第二八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之人。\n\n二、提高最低本刑至六個月以上。\n\n三、本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該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n\n四、增訂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充分保障兒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