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67/10840004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宗熠等22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法案。","billNo":"107121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0070200300"}],"提案人":["陳亭妃","莊瑞雄","劉建國","蘇震清"],"連署人":["鍾孔炤","蘇巧慧","陳素月","施義芳","李俊俋","李昆澤","陳靜敏","鄭運鵬","余宛如","吳玉琴","陳明文","邱泰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6"]}],"mtime":"2024-01-18T20:28: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2884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288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莊瑞雄、劉建國、蘇震清等16人，有鑑於謠言與不實訊息之散播，已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秩序及擾亂國人生活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速度極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故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本法規定亦需更加完備。是以，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針對重大災害是否發生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國人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通報或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及其刑責，以資明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51","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故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爰如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有以刑責相繩並藉此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