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4/LCEWA01_0907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4/LCEWA01_0907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學聖","孔文吉","曾銘宗","林為洲","陳超明","陳雪生","童惠珍","黃昭順","徐志榮","沈智慧","陳宜民","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mtime":"2024-01-18T20:24: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8","last_time":"2019-03-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4","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89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897","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就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及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第一項依法定刑之不同而分別規範追訴權時效之期間，惟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故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奧地利刑法第五十七條、丹麥刑法第九十三條、義大利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就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規定，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如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及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重傷致死罪），均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5","說明":"一、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並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奧地利刑法第五十七條、丹麥刑法第九十三條、義大利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就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規定，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如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及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重傷致死罪），均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