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沈智慧","柯志恩","江啟臣","羅明才","黃昭順","林為洲","許淑華","陳雪生","陳宜民","吳志揚","林麗蟬","賴士葆","許毓仁","徐志榮","童惠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mtime":"2024-01-18T20:29: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2904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2904","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近期發生多起災害，如0206大地震、復興航空澎湖空難、台鐵普悠瑪等無道德風險之重大事故致未成年人死亡，依現行規定其人壽保險契約無效，繼承人無法受領身故保險金以及喪葬費用，該結果與一般民情有悖。為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防免道德風險產生，依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通過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將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生效。然考量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歲前死亡仍有喪葬費用需求，為維護其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擬放寬理賠範圍以喪葬費用之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保險金額為限。","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8-05-18-修正:134","說明":"一、考量人壽保險係為家庭經濟保障之目的，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持者，其發生死亡事故，除喪葬費用需要外，尚無照顧遺族之需求，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前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以維護其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n\n二、修正第二項，明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n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