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209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4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4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顏寬恒","陳宜民"],"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陳超明","周陳秀霞","林麗蟬","林為洲","陳雪生","江啟臣","沈智慧","黃昭順","徐志榮","曾銘宗","童惠珍","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2: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90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905","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顏寬恒、陳宜民等17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虐童案件，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引發國人強烈的憤怒與不捨，尤以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無法發揮刑責嚇阻預防及懲罰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提高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刑責；並增訂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因而致重傷或死亡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兒福聯盟分析衛福部之兒少保護統計，從102年開始，全台被通報的兒少保護個案死亡人數，連續四年向上攀升，從2013年的48人，大幅增加至2016年的127人；雖然，衛福部近兩年（2017、2018）不再完整公布家內及家外兒虐個案死亡總數，單一年度兒虐死亡人數未再創新高，但截至去（107）年第三季為止，近五年來，國內至少有293名兒虐個案死亡，平均每年約有59位受虐兒少來不及長大。\n二、近期發生的虐童致死案，被害者都是不足三歲的嬰幼兒，嬰幼兒因自我保護能力較低、不易被家外人士發現，常成為重大兒虐案的受害者，且近年來相關虐童案的司法判決，常見法界對於何謂凌虐、是否故意致死……等的見解，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判決結果在國人看來，變成從輕發落，不但置受虐孩子的性命、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於不顧，也罔顧社會觀感及公理正義，導致國人對司法失去信任。\n三、考量兒少受虐案件多為家內施暴，即加害者多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現行《刑法》未就此訂有加重處罰，無法刑責嚇阻預防及懲罰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爰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刑罰；並增訂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因而致使其重傷或死亡之刑責，\n四、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本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因此，特別針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保護我國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過程中之健全及健康。","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六歲兒童及青少年施以凌虐行為者，處罰不宜過輕，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致人於死及至重傷者，加重相對刑罰。\n\n四、增訂第五項，特別針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