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段宜康","鍾孔炤","何志偉","林靜儀","陳曼麗","葉宜津","劉世芳","邱泰源","陳歐珀","陳素月","呂孫綾","何欣純","蕭美琴","洪宗熠","蘇治芬","楊曜","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mtime":"2024-01-18T20:28: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90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290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為杜絕非法改裝噪音車輛及維護民眾居家安寧，將加重處罰拆除消音器及發出不合規定之高音量或音調，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駕駛者，還給市民一個安靜的生活空間，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環境保護署自97年建置網站提供民眾檢舉製造噪音之機動車輛，截至105年10月止，共檢舉241,419件，檢測不合格1,433件，不合格率0.0059%，其中104年檢舉83,400件，檢測不合格510件，不合格率0.006%，105年截至10月止，檢舉75,709件，檢測不合格83件，不合格率0.001%，這麼低的不合格率，但路上改裝汽機車還是一樣的多，應加重處罰，來管制改裝汽機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n二、許多汽機車駕駛人會拔除汽機車排氣管的消音器等等製造噪音有的噪音量可高達一百多分貝，遭取締或檢舉車輛檢驗合格後，又將車輛改回不符規定標準，以致取締排氣管噪音並不容易，法規形同虛設，其實除了嚴重妨害安寧外，也是無形的交通危險因素。","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12-24-修正:57","說明":"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三項條文中，如違反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二次以上者比照本條條文第三項辦理。","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二次以上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