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3/LCEWA01_090703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洪宗熠","何志偉","林岱樺"],"連署人":["段宜康","鍾孔炤","林靜儀","陳曼麗","葉宜津","陳歐珀","何欣純","邱泰源","劉世芳","陳素月","蕭美琴","呂孫綾","蘇治芬","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會期":"09-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5"],"會議代碼":"院會-9-7-3"}],"mtime":"2024-01-18T20:29: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5","last_time":"2019-03-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2909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22909","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洪宗熠、何志偉、林岱樺、劉建國等21人，有鑑於低收入戶及中低之學生所享有之教育資源較一般學生匱乏，若因爭取教育部、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出國進修或國外專業實習時，致使其不符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而喪失受補助之資格，讓成績優秀之低收入戶學生陷入兩難的局面；雖然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研商訂定相關專案性補助計畫，但計畫辦理流程及相關查核機制冗長，且該計畫目前只補助教育部選送部分，易影響相關學生之權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低收入戶及中低之學生所享有之教育資源較一般學生匱乏，若爭取到教育部、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出國進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的機會，能增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開拓國際視野與教育機會，提升人力資本，增加其未來就業的競爭力。\n二、當低收入戶及中低之學生參加教育部、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出國進修或國外專業實習時，將不符合第四條第六項中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而喪失受補助之資格，讓成績優秀之低收入戶學生陷入兩難的局面；雖然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研商訂定相關專案性補助計畫，但計畫辦理流程及相關查核機制冗長，且該計畫目前只補助教育部選送部分，易影響相關學生之權益。\n三、為使接受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維護其原有之相關補助，爰針對第四條第六項條文進行修改以排除上述學生需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n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n\n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n\n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5","說明":"一、低收入戶及中低之學生所享有之教育資源較一般學生匱乏，若爭取到教育部、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出國進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的機會，能增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開拓國際視野與教育機會，提升人力資本，增加其未來就業的競爭力。\n\n二、當低收入戶及中低之學生參加教育部、學校及機關團體補助出國進修或國外專業實習時，將不符合第四條第六項中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而喪失受補助之資格，讓成績優秀之低收入戶學生陷入兩難的局面；雖然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研商訂定相關專案性補助計畫，但計畫辦理流程及相關查核機制冗長，且該計畫目前只補助教育部選送部分，易影響相關學生之權益。\n\n三、為使接受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維護其原有之相關補助，爰針對第四條第六項條文進行修改以排除上述學生需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n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n\n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n\n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受教育部、公（私）立學校或機關團體補助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學生，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