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4/LCEWA01_0907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4/LCEWA01_0907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莊瑞雄","呂孫綾"],"連署人":["李俊俋","洪宗熠","李麗芬","陳明文","邱泰源","王榮璋","趙正宇","陳素月","蘇巧慧","張廖萬堅","余宛如","施義芳","鍾孔炤","蔡培慧","郭正亮","吳思瑤","許智傑","李昆澤","吳玉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mtime":"2024-01-18T20:24: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8","last_time":"2019-03-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2913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291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莊瑞雄、呂孫綾等22人，為因應社會、教育環境及產業結構變遷，強化建教合作制度，立法院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本法自102學年度施行以來，至今有逾百件建教生申訴案件，顯見建教合作之爭議仍不斷上演，為防止建教生淪為血汗勞工，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督導辦理建教合作，提升建教生勞動權益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二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n\n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n\n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5","說明":"一、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及保障建教生權益，原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二年針對建教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報告。\n\n二、惟現行調查頻率過低，致建教合作爭議仍不斷上演，自本法施行至今，有逾百件之建教生申訴案件，為提升建教合作品質，保障建教生權益，爰提案加強調查頻率為「每年」。","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n\n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n\n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現行":"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34","說明":"一、為減少建教合作亂象，避免建教生成為廠商剝削濫用之對象，建構更完善之建教合作學習環境，爰提案明訂主管機關應每學期進行定期考核。\n\n二、針對考核結果不良之特定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新增專案考核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特定學校及特定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專案考核，以落實督導辦理建教合作之績效。","修正":"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每學期進行定期考核，必要時得就考核結果不良之特定學校及特定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專案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