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227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4/LCEWA01_09070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4/LCEWA01_09070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076/108420107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076/108420107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076/108420107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076/108420107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30070300100"}],"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呂孫綾","陳明文","鄭寶清","趙正宇","王榮璋","何志偉","施義芳","蔡培慧","郭正亮","陳曼麗","洪宗熠","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林靜儀","陳靜敏","吳玉琴","張宏陸","邱泰源","李麗芬","陳賴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會期":"09-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08","2019-03-12"],"會議代碼":"院會-9-7-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14"}],"mtime":"2024-01-18T20:26: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08","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4","會期":7,"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22938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22938","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為使自來水用戶順利接用自來水所設之進水管，避免土地使用爭議，爰提出「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許多自來水用戶用水為順利接用自來水需裝設進水管，惟實務上經常產生土地使用權限爭議，致產生周遭居民無法供水之情事，實非民眾之福。\n二、基此，爰提出「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之二條條文」草案，就土地使用權限取得或使用補償以及維護更新等事項，予以明文，以解紛爭。","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為使自來水用戶順利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爰比照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得於一定情形下通過他人土地，惟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爰於第一、四項分增訂之。\n\n二、土地若為既成道路，因政府早年未徵收，而存在私有土地，常因土地所有權複雜而無法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致產生沿路居民無法供水之情事，爰於第二項規定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其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埋設者，用戶得免予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n\n三、為保障既有進水管用戶之使用自來水權利，參照本法第條第一百十條之一規定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前，得為必要之維護更新。\n\n四、本條第一項規範，實務上常因土地取得或使用補償而衍生爭執，雖可循民法爭訟之，但常因耗時費日，甚有影響用戶供水權益之情事。爰增列第五、六項，允許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調處，以解決爭議；並增列補償之核定，得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裁量基準。\n\n五、為避免爭議曠日廢時，影響公眾用水之權益，爰增列第七項，補償核定且償金發放或提存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自來水用戶、自來水事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使用；此外自來水事業於使用時亦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之。","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　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該土地下埋設之。\n\n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許可挖掘埋設者，用戶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並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n\n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其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保證工程完畢後恢復原狀下，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前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n\n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埋設之進水管，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n\n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成立自來水管線埋設爭議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n\n。\n\n第五項補償之核定，得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裁量基準。\n\n第五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經提出補償爭議核定，且由自來水用戶負責該提出者之補償金發放或法院提存完成後，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自來水用戶、自來水事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使用。自來水用戶、自來水事業並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排除妨阻以使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227070201900/details"}